一、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申请范围:
1、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受侵害的;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受侵害的;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生证书的权利受侵
害的;
4、对学生给予的处理不服的;
5、学校、教师或其他人员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受侵害的。
二、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受理申诉部门:
1、学校成立以李淑玲为主任、何永根书记为副主任的《学生申诉办公室》。
2、申诉须写明申诉人的自然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请诉理由、其它有关情况
三、学校管理学生申诉制度调查、听证办法:
1、学校申诉委员会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到学生或监护人的申诉材料后,组成三人以上的调查组,对申诉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作笔录:
2、属校内申诉委员会受理的申诉案件,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取得佐证材料,然后召开学校领导、教师、家长和学生以及被申诉对象等方面人员参加的听证会,进一步核实案由:
3、调查、听证过程的笔录或听证材料的记录,由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档案。
法律依据:
《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意见和要求。
1.教育法律救济是指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并造成损害时,通过裁决纠纷,纠正、制止或矫正侵权行为,使受害者的权利得以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教育法律救济以纠纷存在为基础,以损害为前提,以补救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
2.教育法律救济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法制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3.从一般意义上讲,教育法律救济主要有诉讼渠道和非诉讼渠道。教育申诉,即指作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公民,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国家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从教育申诉的类别上看,教育申诉分为诉讼上的申诉和非诉讼上的申诉。从教育申诉的类别看,可分为诉讼上的教育申诉和非诉讼上的教育申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是指教育法律关系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请重新处理的申诉。具体分为行政诉讼中的申诉、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刑事诉讼中的申诉。非诉讼上的申诉的范围较为广泛,既可以是向纪律检察委员会的申诉,政府检察部门的申诉,又可以是向权力机关的申诉,还可以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设置的专门机构的申诉等。
4.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中规定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受教育者的申诉制度属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
5.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作出该行为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原处理机关提出申诉,受理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和制度。
6.教育行政诉讼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法律补救,并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的诉讼活动和制度。
7.教育行政赔偿,是指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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