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对象:
我区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以下简称在编在职教师);具备西藏户口或在藏就读师范教育专业应往届毕业生且首次认定教师资格证人员(以下简称师范生);已取得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国考人员)。
认定条件: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养和职业道德修养。
热爱教育事业,具备履行《教师法》规定义务和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的基本素质。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并经县级(含)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普通话等级合格。
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在校就读期间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合格且具备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种类对应学科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
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自治区统一组织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且成绩合格。
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人员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且合格。
通过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持有由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国考人员,申请人户籍、人事关系或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在西藏的。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其他认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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