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的。
公务员考试考到税务局后晋升发展:虽然税务局人数很多,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收税,因此税务系统有纵向的层级划分,也有每个单位内部的横向职能分工。横向来看:分工明确综合行政类分工以县区局为例:县局有县局机关,在县局税务局的办公楼内办公,其中会分为两大类,即行政类、业务类。行政类:
1、办公室:主业是写材料,副业有组织会议、公车管理、安排值班、办公用品采买、政务接待等,杂活很多。

2、人事教育:人员录用、考核、任免、培训、年底奖惩、编制工资等。
3、财务管理:如发工资、报销差旅费、划拨各项经费等。
当进入体制内工作以后,也要认认真真努力做好自己的工作,既然工作已经稳定了,在这个平台决定下来,努力和机遇决定上限。
级别越高的单位,通常意味着更广阔的平台和更多的机会。在县一级机构,很多人干了一辈子,到退休都未必能解决一级主科。而在部委,大部分应届本科生,8年左右就可以正常晋升到这个位置。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并非个人能力,而是由于身处平台不同。
影响体制内发展上限的因素则非常复杂。关键的几次职务晋升的背后,既有必然性也有偶然性。关于这一点,很多年前有人做了很好的总结,“一个人的命运,既要靠自我的奋斗,但也要考虑历史的进程”。
2、“办的成事”是核心竞争力。
许多人一提到体制内的工作就开始讲“人情世故”讲“关系”,其实是本末倒置,工作能力是“1”,“人情世故”、“关系”就是“0”,有了“1”再往后面加“0”才有意义。体制内最重要的工作能力概括起来就是四个字“办的成事”,在不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不管你用什么方法,最后能把工作任务落实好就是本事。
3、要想进步快,得让领导熟悉你。
对于领导来说,熟悉的下属,有多大本事,什么脾气秉性都很了解,用起来顺手也放心。对于下属来说,熟悉的领导,就能很快适应他的工作思路和风格, 工作起来顺心也容易出彩。所以,要想进步快,一定要勤汇报,多交流,尽快让领导熟悉你。
4、工作程序很重要。
如果你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即使没有达到预期的结果,也是可以免责的。但程序上的任何瑕疵,都是给自己未来埋的一个雷,即使工作结果很好,在提拔晋升的关键时刻,也可能会成为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你的靶子。一定记得留下书面的证明,保护好自己。
5、学会拒绝不合理要求。
“多做多错”这种情况确实存在。必须学会拒绝一些不应该由你负责的工作,一方面如果你每天都在处理别人推给你的鸡零狗碎的事情,必然会耽误核心重要工作的进度,结果就是又忙又累却得不到认可。另一方面,如果你做了不是你职责范围内的事,后续出了问题必然被甩锅,成为替罪羊。
6、做的好还得会汇报。
体制内,汇报工作很重要也很有技巧。这里推荐一个三段式的汇报方式,1、先说结果或者结论;
2、然后简要汇报过程,重点是要突出你解决问题的能力;
3、最后给出建议或者是下一步考虑。
7、有人的地方就有分歧竞争。
要用正确的态度来对待工作中的分歧和竞争,既坦然面对敢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想法,同时又要举重若轻讲究工作方式方法。老好人在体制内是没有发展前景的。
8、不要追求绝对的公平。
体制内讲究平衡的艺术,无论是工作分配,评优评先还是职级晋升都是各种因素平衡的结果。不要去追求绝对的公平,失之东隅,收之桑榆。
9、不到非不得已时,不要站队。
站错了,是自毁前程。站对了也可能只是得意一时。对工作负责、对组织负责、对事业负责,在工作中要多努力认真的对待,当得到领导的认可才有机会升职加薪。
新公务员法对职级晋升的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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