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职务与行政职务对应表序号 法官职务 行政职务 法官等级 对应级别 行政职级 对应级别
1 首席大法官 级 国家级副职 级
2 一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正职 级

3 二级大法官 级 省部级副职 级
4 一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正职(巡视员) 级
5 二级高级法官 级 厅局级副职(副巡视员)级
6 三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正职(调研员) 级
7 四级高级法官 级 县处级副职(副调研员) 级
8 一级法官 级 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 级
9 二级法官 级 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级
10 三级法官 级 科员 级
11 四级法官 级
12 五级法官 级第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第三条 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法官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 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第四条 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三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二)五级法官:二十五级至十八级。 第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等级按照以下规
法律分析: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查明和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对案件中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作出权威性的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做的审判职务上的判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七十七条 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第八十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1、审判委员会是中国特有的审判组织形式,它作为审判工作的一个集体领导机构,在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总结审判经验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审判委员会是本院决定案件处理的最高审判组织,是审判业务方面的决策机构,指导和监督全院审判工作。其任务是:总结审判工作经验,讨论重大或疑难案件以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
2、审判委员会的会议由法院院长主持,成员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组成人数是单数。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法院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4、法院专职审委会委员,一般享受副院长待遇,不是副院长,与副院长区别是一般不分管各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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