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者的法定性,特定的读者性 公文的作者是法定的,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文起草者,只是组织的代笔人.公文读者具有特定性.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特指的受文机关,有的公文的读者,是社会的全体成员.
二、作用的权威性 公文具有代行法定职权的功能,对受文机关在法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具有强制性.
三、效用的现实性 公文主要在现行工作中使用,效用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四、体式的规范性 公文的体式,必须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的体式,即规范体式.
五、制作的程序性 公文从准备撰写到制作成文,都有严格的程序.
公文具有正式性、制式性、文书性三个关键特点。
公文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为了处理公务而使用的书面文件。
下面将对公文的三个关键特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正式性
公文具有正式性,是指公文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公文的正式性体现在公文的格式、用语、签署等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规范,不能随意更改。
二、制式性
公文具有制式性,是指公文必须按照一定的制式进行撰写和处理。公文的制式包括公文的种类、编号、标题、正文、附件、签署等方面,要求严格遵守规范,不能随意更改。
三、文书性
公文具有文书性,是指公文必须具有一定的文书特征,包括文字清晰、语言简练、逻辑严密、格式规范等方面。公文的文书性要求公文的内容表述清晰、条理分明,语言简练、准确,逻辑严密、合理,格式规范、整齐。
知识拓展:
为了使各种公文都能有稳定的性质、特定的用途并使更多的人都能对这些性质和用途有准确的了解,以便利于正确有效地形成和办理公文,客观上需要人们对常用的每一种公文都赋予一个能概括表明其性质、用途的统一规范的称谓,这种称谓叫文种。
正确选择并在公文上标明文种,将会给公文的形成和办理带来便利,并有助于维护公文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我国行政系统通用公文文种体系中包括有:条例、规定、办法、决定、命令、指示、批复、通知、通报、公告、通告、议案、请示、报告、调查报告、总结报告、函、会议纪要等,它们性质不同,各有特定的适用范围。
选择公文文种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看作者与主要受文者间的工作关系;
二是看作者的法定权限;
三是看行文目的、行文要求和表现公文主题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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