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根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瓜果皮核、食品包装物和其它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50元罚款。第三条 禁止乱倒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不按指定地点卸放垃圾、粪便的,责令清理,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处以500--1000元罚款。
运输垃圾车辆中途乱倒垃圾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四条 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推行垃圾袋装制度。对责任单位或受委托单位未按规定组织清扫、保洁和清运垃圾或未实行垃圾袋装的,责令整改,并对个人处以100--5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五条 禁止在临街门前,阳台等处乱堆放、悬挂、晾晒、设置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违反规定的,处以10--50元罚款。第六条 禁止在市区24条主干道和18条重点路段摆设摊点。其它路段的摆摊设点,要按照市政府有关通知,取得合法批准,实行规范经营、规范管理。违反通告批准的一律无效。对违章批准,收取各种名目摊点费的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摊点的,予以取缔,没收经营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第七条 沿街单位不得占道堆放、经营、作业,严禁“摊外摊”、“店外店”。违反规定的,没收占道物品,并处以500元罚款。第八条 禁止乱张贴、乱涂画、乱设置户外广告。沿街乱张贴、乱涂画经营性招贴广告的,责令清洗,处以1000元罚款,并由电信部门停止其联系电话、传呼;乱设置户外广告的,立即予以拆除、没收,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九条 禁止违章停放自行车、摩托车,违者处以10--50元罚款。第十条 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对个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妨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包括行政拘留)。对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第十一条 禁止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责令立即拆除,并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
对违章搭盖、封闭阳台,破墙开店或改造门面的,予以拆除或限期恢复,并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二条 禁止移动、损坏、拆除环境卫生及其他公共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500--1000元罚款。第十三条 禁止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违反规定的,除赔偿损失外,由园林部门处以100--500元罚款。第十四条 市区建筑工地应严格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加强工地环境卫生管理和建筑渣土、泥浆的申报、处置、运输管理。违反规定的,除立即整改外,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申报渣土处罚,或雇请非地方车辆运输渣土的,按建筑渣土处置总量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二)运输渣土、地材单位未办理准运证擅自运输,或不按运输时限、线路运输,或套用、更改准运证的,对运输单位按每车次处以3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三)运输建筑渣土、地材车辆不按规定地点乱倒或沿途“滴漏撒”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
(四)建设工地不按规定围遮施工、设置沉淀池、高压洗车设备,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罚款。第十五条 居民进行住宅装修,必须向物业管理等单位办理装修渣土卸倒手续,由物业管理等单位向建筑渣土管理部门申报。擅自乱倒装修渣土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十六条 禁止运输车辆未加盖在市区运输垃圾、煤炭等易抛撒的物品。凡未加盖运输造成“滴漏撒”污染环境的,责令清理或承担清理费用,按每车次处以5000元罚款,并当场中止其车辆运行。第十七条 在市区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凡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处以50元的罚款,并监督其到洗车场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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