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春江镇拆迁不合理不合法!
根据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常政规2012)1号文件,2012年3月26号颁发了《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25日颁发的《常州市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及地上附着物补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183号文)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尚未完成征地房屋拆迁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的相关规定,此“办法”适用于春江镇拆迁(春江镇属于常州市市区,征地公告的发布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完全符合“办法”的要求),但是为什么动迁人员依然按照已经被废止的常政发〔2004〕183号文来制定安置补偿标准,不按照新“办法”来制定?此为不合法之一。用2004年的政策来拆2012年的房子,时间跨度大,补偿标准不符实际,好比拿着过期船票想登船,此为不合理之一。
根据“办法”第八条——征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的相关规定与实际不符:

1、所谓告知征地情况、征地听证会等老百姓并不知情,不知道是谁去听的证;
2、并没有见到相关批准文件,动迁人员不出示证件;
3、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并无春江镇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更别说听取意见。以上三条未落实,如何进行工作?此为不合法之二。作为被拆迁人,动迁工作人员来进行动员工作,不出示证件,工作时间不规范,严重打扰到居民生活,此为不合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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