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如下分摊方式:主要依据子女和数量,若为独生子女的,其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法律分析:
赡养老人的专项附加扣除具有如下分摊方式:主要依据子女和数量,若为独生子女的,其专项附加扣除为每月2000元;如果不是独生子女的,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年2.4万元(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应当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2.4万元的扣除额度,每一纳税人分摊的扣除额最高不得超过每年12000元。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以及其他法定赡养人的赡养支出,可按每年12000元-24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其他法定赡养人:指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去世,实际承担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义务的孙子孙女。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扣除中的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要父母其中一位达到60岁就可以享受扣除,不按照老人人数计算。
法律依据:
根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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