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公务员要市纪委审定吗

 2024-12-16 10:27:02  阅读 425  评论 0

摘要:需要的。纪委在机构编制的设置上比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高一级,各地的纪委书记都进入同级党委常委,在党委常委中比较有话语权。现在又是国家大力执纪监督的时代,国家提出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由于执纪监督这项工作是纪委的主责主业,这项庞大的工作自然就落在纪委

需要的。纪委在机构编制的设置上比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规格要高一级,各地的纪委书记都进入同级党委常委,在党委常委中比较有话语权。现在又是国家大力执纪监督的时代,国家提出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由于执纪监督这项工作是纪委的主责主业,这项庞大的工作自然就落在纪委的肩上了,工作又细双杂,到纪委后只要自己肯干工作,自己头脑灵活,提拔重用的机会肯定是有的。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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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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