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其实对于没有招工表格的退休职工来说,退休依然是可以正常根据程序办理的,只不过会对你的视同缴费年限有影响。换句话来说,退休的程序认同的视同缴费年限和你实际的年限是不符的,它会比你的实际的视同缴费年限少几年,这对于你来说是很不划算的,相当于你白交了几年的钱。其实最好的补办方法就是找你最开始的工作单位重新开一份招工表格的证明。这份证明上一定要有你的最初工作年龄,这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果你最开始的工作单位要是不存在了的话,那么情况就会复杂很多,能补办招工表格的几率几乎是很小的了,此时你也就只能按你缴纳养老保险的年限来算自己的退休金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要求原单位补充缺失档案材料,并移交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退休手续。原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补办档案、赔偿损失。 人事档案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重要依据,由用工单位的人事部门建立,用工单位负有职工个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移交等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人事档案的完整性负有责任。 关于人事档案被原单位丢失后,当事人起诉原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并赔偿经济损失是否受理,2006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称:保存档案的企事业单位,违反关于妥善保存档案的法律规定,丢失他人档案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档案关系人起诉请求补办档案、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退休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法定权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应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相应的退休金等
这个确实是个大问题。需要还好规划才能处理好。
你84年参加工作时,是单位找的工?还是因为什么原因参加的工作?有没有填写招工表?
这一些要慢慢回忆。你的档案是怎么记载的。
最好再档案馆在查一次。有记录也可以吧。
还是要继续找社保局,应该由社保局出面来处理这个事。不行再找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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