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体检让复检是否严重分情况,如果是真的身体原因,则严重;如果只是紧张导致的检测异常,则不严重。
公务员体检是选拔优秀干部的重要环节,体检结果直接关系到干部是否能胜任工作,因此体检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公务员体检被查出不合格需要复检的情况并不是很常见。因为在体检前,单位一般会告知申请人哪些项目是体检标准,申请人可提前了解。
若申请人确实需要复检,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联系拟录用单位,填写有关复检申请表,详细阐述申请复检的原因,并附上体检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单位将收到申请后,会专人负责审核,并将审查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

在复检过程中,申请人还需要准备好相应材料,如复检申请表、原体检记录、身份证等,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定点医院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出来后,申请人需尽快将复检结果及鉴定意见及时提交给单位,供单位参考。
公务员体检复检流程:
1、需要准备好体检复检所需要的相关材料,如原始体检报告、体检表格、个人身份证明等。到体检医院或公共卫生机构进行复检,要提前约好时间和医生,以避免等待时间过长。
2、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体检复检。医生会对之前出现问题的项目进行重点关注,并进一步诊断和治疗。复检结束后,医生会重新出具一份复检报告,并将之前出现问题的项目给予解决。
3、将复检报告和其他材料提交给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后,需要等待部门或机构的审批。如果复检报告通过审核,将会发放入职通知;如果未通过审核,需再次前往体检医院进行治疗和复检。
4、如果复检报告中存在病情、疾病或异常情况,需要根据部门或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医学证明或病历记录。如果在体检复检过程中发现其他尚未被发现的健康问题,需要及时进行治疗和咨询,并按要求提供相关医学证明。
按照国家发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考试体检中的二十一条,只要有其中一条不合格,就需要复检。这二十一条体检内容是: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 (8.00-12.00Kpa)。否则不合格。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可在接到体检结果后7日内申请复检一次。复检只检查不合格的项目,程序与第一次体检时相同。
公务员体检过后如果不合格一定会通知复检。 体检结果将会由用人单位公布在网上,报考者或招录机关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在得知体检结论的7天内提出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果为准。具体事项必须咨询用人单位。
面试结束后,在面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以上人员中,按照综合成绩岗位排名和岗位招录人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人选。体检工作由招录单位组织实施。
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体检操作手册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规定执行。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 (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为进一步提高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公务员局组织医学专家对《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以下简称《操作手册》)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标准》第一条修订为: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心脏听诊有杂音;
频发期前收缩;
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110次;
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二、将《标准》第二条修订为: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140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三、将《标准》第三条修订为: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四、将《标准》第六条修订为: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五、将《标准》第七条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六、将《标准》第八条修订为:恶性肿瘤,不合格。
七、将《标准》第九条修订为: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八、将《标准》第十九条修订为: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4.8(小数视力0.6),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9(小数视力0.8),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九、将《标准》第二十条修订为: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十、《操作手册》根据《标准》上述条文修订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标准》和《操作手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在具体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参考资料:
云南省公务员考试信息网-2018年云南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及招考简章等相关文件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公务员体检让复检严重吗】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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