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中医医院的复审标准

 2024-12-17 01:24:01  阅读 897  评论 0

摘要:《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日期 19931127实施日期 19931127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章名 全文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

《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与标准》补充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颁布日期 19931127

二甲中医医院的复审标准

实施日期 19931127

1993年11月27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章名 全文

一、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行政部

门审批;二级乙、丙等以下中医医院审批按原要求执行。对三级甲等中医

医院我局将组织必要的抽查复核,抽查结果与原评审结论不符者,将通过

复审重新判定其级别等次。

二、关于中医医院级别问题

1.卫生部综合医院与中医医院分级管理评审同步开展的省、市,应

严格按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办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与同级综合医院相一致。

2.卫生部综合医院没有开展分级管理评审的省、市,中医医院的级

别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中医区域规划,

比照其他省市情况,合理确定中医医院的级别。

3.确实具备三级中医医院功能和承担三级中医医院工作任务的地市

级中医医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

进入三级,按三级中医医院分级管理标准进行评审。

三、关于各级甲等中医医院的必备条件

为进一步强化中医医院分级管理的导向作用,各级甲等中医医院除总

分达到规定要求外,在第一评审周期,其门诊中医药治疗率应达到标准,

病房中医药治疗率的得分数分别不应低于应得分的75%。凡此两项指标

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院总分超过900分以上,也不能评为甲等中医医

院。

以上要求是鉴于试评工作的实际情况而确定的标值,第二评审周期此

标值将上调。

四、门诊、住院病案检查评分问题

按新颁发的《中医病案书写规范》,我司已制定了新的中医门诊、住

院病案、住院记录的检查评分办法,自93年10月起一律按新制定的“

中医医院门诊病案检查评分方法”、“中医医院住院病案检查评分方法”

“中医医院住院记录检查评分方法”执行。(见《细则》5-12、5

-13、5-14)

五、关于第一评审周期调整有关指标的说明

1.住院病案抽样方法

(1)在第一个评审周期内,只查最近一个年度的病案。要求检查的

病案必须覆盖四个季度。

(2)抽样的病案必须是原始记录,凡是经过重新整理加工的病案不

能入选,如检查时发现,要按有关要求扣分。

(3)各科疾病分析登记表改为按病人出院先后顺序登记。

(4)住院病案抽查的数量:三级医院抽查300份;二级医院抽查

200份。调整后的各科抽查的病案数如下表:-----------

------------

科 别 三级医院 二级医院----------

-------------

内 科 100 80

外 科 20 20

妇 科 30 20

儿 科 30 20

针灸科 30 20

骨伤科 30 20

肛肠科 20 20

眼 科 20

耳鼻喉科 20------------------

-----

总 计 300 200-----------

------------

2.关于门诊病案管理要求及检查方法

(1)三级中医医院合同单位,疑难病症,科研观察病例和急诊留观

病例应建立并保管门诊病案。

(2)二级中医医院上述病案可由医院或各科保管。

(3)门诊中医药治疗率检查方法:按要求抽查病案和诊疗手册,实

现对门诊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和有关医疗质量评价。

3.单病种管理标准值问题

凡只有一所三级中医医院的省市,第一评审周期三个单病种的标准值

可在本大区内调查统计,得出标准值,在本区内进行比较。

4.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职称要求

三级中医医院重点中医专科学术带头人,原细则要求为“全国性专业

委员会委员”,第一评审周期内调整为“同级或上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

”。

六、关于“中医药治疗率”的统计范围

1.单纯用各种剂型的中药以各种给药途径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2.以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3.以中医药物疗法并配合中医非药物疗法针对病人主病主证进行治

疗者;

4.符合第一至第三条中任何一条,同时采用支持疗法(补液、输血

吸氧)者(载有对主病主证具有治疗作用西药的输液除外);

5.中医手术(如肛肠、皮肤疮疡引流、眼科中医手术等)对病人主

病主证进行治疗者;

6.符合第一至第五条中任何一条,对病人主病主证或其他疾病因作

特殊检查诊断而使用诊断性西药者;

7.符合第一至第六条因特殊疾病(如破伤风)使用国家法定用疫苗

者。

注:

(1)中医治疗是指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采用各种剂型的中药药物

疗法和非药物(含中医手术)疗法。

(2)主病主证,指病人本次就诊的主病主证,以中医辨证第一诊断

为主。

(3)中医药治疗率是指针对主病、主证以中医进行治疗的病人数占

全部收治病人数的百分比。

资格复审结果当场出吗

一般资格复审环节是在现场认定的,而且复审结果也是当场就公布的。资格复审没有通过就无法进入面试,公务员考录环节都是一环扣一环的,一个环节有问题,是无法进入到下一考录环节的。资格复审是招考部门对于考生的报考资质还有其他条件进行一个认定,一般资格复审招录单位的人事部门进行组织的或者是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负责审核的单位。资格复审比报名的初审要严格的多,如果出现弄虚作假或者是材料不合格都会被取消进入面试资格。具体的情况还是需要根据各个认定的考区的要求来,毕竟目前疫情原因,线上审核也是有可能的。

国考资格复审结果一般不是当场出的,因为资格复审主要是对考生的报名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成绩单、职称等进行核查,核查过程是需要借助专业的系统进行查询,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很多单位都是要求考生在面试前提前一天到达招考单位进行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需携带的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劳动合同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证明。

4、已就业的需出具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同意报考意见)。

5、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需出具经相关机构审核的《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审核表》。

6、退役的全日制大学生士兵需提供退伍证和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资格复审结果当场出,公务员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合格的话会接收你的资格审查材料,给你一份面试通知书,如果资格审查材料不合格,会让你重新准备好资料提交。

一、面试资格复审人选确定: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3: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职位按2:

1、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资格复审人选;若最低合格分数线内人数未达2:

1、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司法警察职位的和公安机关、省监狱管理系统、省戒毒管理系统等职位的,按规定需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不合格的不能参加面试。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从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的5倍确定(笔试合格人数不足的,按实有达线人数确定)。招录机关从体能测评合格人选中,按照计划录用人数的3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资格复审人选。如体能测评合格人数未达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按实有人数确定。

二、资格复审:

面试前,省直招录机关、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以及省、市法院检察院对确定的面试资格复审人员进行资格复审。

进入资格复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以及主要信息不实,确认不符合资格条件的,由负责资格审查的机关提出取消该报考者参加面试资格意见,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考生本人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为放弃。

资格审查贯穿录用全过程。在招考各环节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均可以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者录用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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