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转考试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2024-12-17 04:24:01  阅读 748  评论 0

摘要: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服务性、从属法律性、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军转考试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

这是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其对象具有普遍性。从动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它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出来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包括行政法律,行政规章,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这是以其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这是以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可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这是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来表现为标准所进行的分类。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这是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划分。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这是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一、安置原则

我市军转安置工作,依据中发[2001]3号、[2007]8号、[2016]13号文件,军转安置方法及工作程序等情况如下:

1、五项公开、六榜定案。五项公开是政策原则、分配方法、考核考试总分及名次、分配计划、分配结果公开;六榜定案即先后张贴六次榜,将考核分数、经本人审定后考核分数、考试成绩、考核考试总分及名次、分配计划、分配结果予以公开。

2、公平、公正。生人熟一个样、有人说话无人说话一个样、当地驻军的转业干部和外地回来的转业干部一个样、各大军区、各兵种一个样。

3、考试、考核相结合。志愿到党政机关工作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含技术干部),必须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成绩与转业干部在部队的表现挂钩。对于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的转业干部给予重点照顾;对于职务比较高、服役时间比较长、对部队贡献比较大的转业干部给予适当照顾。

择优自选单位的安置方法。团职转业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按志愿择优分配

二、安置去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在鞍山市内安置:

1、鞍山市原籍,由鞍山市人伍的。

2、转业干部确定转业前,配偶取得鞍山市内常住户口的,或原在鞍山市内后因随军迁出的。

3、父母或岳父母在鞍山市内,身边无子女,生活自理有困难的。

4、团职以上干部。

5、放宽对所在单位被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的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其配偶取得部队所在地常住户口的,不受现行政策规定的随军落户条件限制,可以在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或者离异的,可在服役地安置;不符合到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和副省级城市安置条件的,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的地级城市安置。撤销、合并、降格、改编、移防单位由军委政治工作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确定。

6、放宽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军队转业干部到地级城市安置的条件。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满10年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原籍、入伍地或者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地级城市安置。

其他的转业干部按回原籍、入伍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原则,分别由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安置。

三、安置方法

(一)要求到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下同)岗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公布安置计划。

2、考试

志愿到党政机关的转业干部,必须参加由省军转办统一组织、命题、评卷的标准化考试(技术9级以上转业干部和具有公务员身份且在公务员岗位直接入伍的转业干部可免试)。

3、考核项目及分值

考核评分。考核军龄、任职、奖惩情况,评出考核分数。考核责任明确,谁负责考核计分谁签字,并请驻军予以复核,也是谁负责复核谁签字。

军龄分。按军龄工资的计算方法计算,一年 1 分。

② 任职分。任排职一年 1 分,任副连职一年 1.5 分,任正连职一年 2

分,依此类推,累计分数。从任职当年算起,但两级职务不重复计算。技术十四级 10 分,十三级 11分,十二级 12 分,十一级 13

分,依此类推。

③ 加分。荣立一等功 30 分、战功35分;荣立二等功 15 分、战功20分;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 10 分;荣立三等功 5

分、战功10分。以上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④扣分。受行政警告处分每次扣3分,受行政严重警告处分和党内警告处分每次扣5分,受行政记大过处分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每次扣8分。因一个问题同时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一次,按计分较高的一项扣分。

4、确定名次。按照考试考核总分从高到低排出名次。同级职务总分相同的,首先,“六类人员”在先;其次,军龄长者在先;再次,职务高者在先;最后,提任现职早者在先。

5、选择单位。由排名在先的军转干部在分配计划分列的各级职务范围内选择单位。不按规定时间到自选单位现场的视为弃权;自选没有对应职务的单位视为弃权;不选单位的视为弃权。

6、公布自选结果。

受过处分(负领导责任除外)和在军队转业干部进入党政机关考试中违纪的转业干部不能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岗位工作。

(二)要求到企、事业单位和驻鞍中、省直单位工作的转业干部,安置程序如下:

1、军转部门将有关单位基本情况向转业干部通报,转业干部结合自身条件与有关单位沟通落实。

2、军转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选用转业干部。军转部门将转业干部个人的年龄、学历、所学专业、从事过的工作、特长等情况向有关单位介绍,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转业干部。

3、有关单位与转业干部协商一致后,填写由军转部门统一印制的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有关单位、转业干部各一份,报军转部门备案一份。协议书一经签订,双方必须执行。

4、要求安置到企业的转业干部,个人要写出申请。

对通过上述两种办法没有得到安置的转业干部,实行指令性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的范围是事业单位。

转业干部要无条件接受军转部门的指令性安置,拒不接受安置的,档案退回原部队。

四、分配程序

1、组织报到前培训及应试辅导;

2、依据档案计算考核项目的分值并张榜公布;

3、与每个人核对考核分数,如有变动再次张榜公布;

4、公布各类职务的安置计划;

5、组织参加全省统考并及时公布成绩;

6、合计考核、考试成绩,按各类职务排出名次张榜公布;

7、全体转业干部集中,按名次公开进行自选单位;

8、根据工作需要,结合个人表现、专长和志愿,向企事业单位分配其他转业干部。

五、规则和要求

1、凡要求到热点部门或单位的转业干部都要参加考试。军转办将考试前培训及报考的时间、地点、要求等提前通知省军区转业办、驻军政治部门,并在鞍山日报发广告。每年考一次,概不补考。

2、由市军转办统一办理报考手续。

3、荣立一、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均以省军转办核发的六类人员名单为准,其他分值项目均以档案记载为准。

4、转业干部档案移交我市之后补交、补寄的档案材料一律不核算分值。

5、荣立一、二等功、战时三等功者与因公因战致残、驻守边防、海岛 15 年以上、从事飞行、舰艇工作 15 年以上不重复核算分值,只核算分值较高的一项。

6、同级职务的转业干部,总分相同的依次按下列原则排列名次: “六类人员”在先; 军龄长者在先; 职务高者在先; ④提任现职时间早者在先。

7、转业干部自选单位,要在分配计划分列的各级职务范围内选择单位,自选没有对应职务的单位无效,并视为弃权。张榜公布的名次在前者,如不按规定的时间到自选分配单位现场,则视为弃权,到场者不选单位也视为弃权,弃权者不能分配到党政机关。

8、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按计划接收转业干部,不准点名选要。

9、未参加考试的营职以下转业干部和技术职务转业干部,不核算考核分值,不能分配到党政机关。

六、职务安排

担任团级职务的军转干部对应地方正处长及处级调研员,副团职务对应地方副处长及副处级调研员,正营职务对应地方主任科员,副营职务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连职以下职务均对应地方科员,技术8级职务对应地方副处级调研员,技术9级职务对应地方主任科员,技术10级职务对应地方副主任科员,技术11级职务以下均对应地方科员。

七、家属安置

原有工作的随军配偶均予安排工作。是干部的由军转部门安排,是教师的由教育部门安排。安排的原则是所有制性质不变,照顾专业、工种,就地就近,与转业干部同时接收,同时安排,同时发出报到通知。学龄子女就地就近凭户口(转学证)转学入学。

八、工作程序

1、培训考试。

2、落实计划。通过广泛宣传反复协商,落实转业干部分配计划,安置计划由编办制定。

3、考核评分。翻阅档案,了解转业干部的自然情况,对志愿到热点部门或单位的转业干部考核计算分值。

4、排出名次。分别张榜公布考试、考核成绩和总成绩,按各类职务分别列榜。

5、自选单位。公开热点部门或单位的分配计划,转业干部以张榜公布的名次为序,自选分配单位。

6、计划分配。按照编办制定的分配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转业干部的表现和志愿,对未录取到热点部门或单位的转业干部,面向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进行分配。

7、定岗定位。将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档案移交各接收单位,落实岗位和职务。

8、发出通知。经省军转办、省军区转业办审查同意后,将转业干部及随调配偶的定岗定位情况,通过省军区转业办通知部队。

9、接待报到。专人负责,热情接待,随时办理各种转换关系。

10、安置收尾。将未来报到的转业干部档案退回部队,总结工作。

九、注意事项

1、按技术干部移交的转业干部,在分配过程中和今后的待遇均按地方的技术干部对待,包括曾担任过行政职务的部分同志,均不保留待遇。

2、因患各种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转业干部,一般不予接收安置,如已接收,一经查实则与部队协商收回。

3、安置地复查需提供军官证、结婚证、房证、户口本、爱人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

4、开具落户口介绍信需提供转业证、结婚证、户口本、爱人身份证等原件。

十、报到须知

1、转业干部要按规定的时间前来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当年不转业对待,退回档案。

2、市军转部门负责接转安置到市内的军转干部的行政、供给、户口、组织等各种关系(副团职以上的转业干部到市委组织部四处办理)。分配到海城、台安、岫岩的转业干部,可把各种关系都开到海城、台安、岫岩,直接到那里的军转部门报到。前来报到的转业干部应携带部队开出的行政、组织、供给关系。

3、转业干部子女是中小学生的可随迁转学,大中专或技工学校的学生不能转学,有工作的子女不能随迁,未批准随军的老人和其他亲属不能落户。

中公教育

版权声明:我们致力于保护作者版权,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军转考试辅导:行政行为的概念及分类】因无法核实真实出处,未能及时与作者取得联系,或有版权异议的,请联系管理员,我们会立即处理! 部分文章是来自自研大数据AI进行生成,内容摘自(百度百科,百度知道,头条百科,中国民法典,刑法,牛津词典,新华词典,汉语词典,国家院校,科普平台)等数据,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准确地方联系删除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yxiso.com/offcn/609205.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院校搜的目标不仅是为用户提供数据和信息,更是成为每一位学子梦想实现的桥梁。我们相信,通过准确的信息与专业的指导,每一位学子都能找到属于自己的教育之路,迈向成功的未来。助力每一个梦想,实现更美好的未来!
联系方式
电话: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Email:beimuxi@protonmail.com

Copyright © 2022 院校搜 Inc. 保留所有权利。 Powered by BEIMUCMS 3.0.3

页面耗时0.0380秒, 内存占用2.01 MB, 访问数据库22次

陕ICP备14005772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