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4.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6.自愿从事人民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人民警察需要在面试前进行体能测评,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该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感谢你对福建公务员考试网的支持
参考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自《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以来,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为选拔高素质的公务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满足部分国家机关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的需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制定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特殊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录用公务员,应按照《特殊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特殊标准》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仍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原人事部和公安部下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部下发的《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即行废止。本通知下发后,所有职位录用公务员体检均使用本通知修订的《公务员录用体检表》。
现将《特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在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中参照执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卫生部 国家公务员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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