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伍军人回到地方后,持本人退伍证到当地武装部军事科办理预备役登记;凭部队党、团组织介绍信,党员到当地组织部门,团员凭个人团员证、部队出具的组织介绍信到户口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
二、退伍军人必须持本人档案到后方能在当地安置办报到,档案已到者在墙上公布姓名及档案号。
三、报到时凭本人退伍证、部队出具的行政介绍信、家庭户口(如家庭户口上没有本人名字,请到入伍时注销户口的派出所出具注销证明),在当地安置办领取“退伍军人接收安置登记表”,认真、逐项填写,登记表填好后,经核实无误者,在当地安置办办理“入户介绍信”。

四、凭“入户介绍信”、家庭户口(或注销户口的证明)和退伍证去市公安局人口控制办公室办理手续,然后去户口所在区公安局办证中心办理入户。
五、城镇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执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政策,父母有单位的原则上回父母所在系统和单位安置,父母无单位的(或是部队、外地单位的)服从当地安置办统筹安置,安置工作待当年安置计划下达后(四月底五有初)开始,七月底以前基本安置完毕,十月底安置工作全部结束。鼓励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并按规定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
六、安置对象要服从分配,如本人未申请自谋职业,有接到安置通知后,三个月内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当地安置办不再为其安排工作,也不发给经济补助,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期间如家庭住址及电话、传呼变更者,需及时告知当地安置办;外出一月以上者,需向当地有关部门请假,并留下****,否则后果自负。
法律主观:
1、转业安家补助费。按干部转业时的职务、等级发放。对正师职(正局级、专业技术6级)以下军官和文职干部,服现役11周年以下的,发给4个月的本人原工资;超过14周年的,从第15年起,服现役每满1年再增发0.5个月的本人原工资;服现役时间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份可按满周年的标准计发。
2、转业生活补助费。正师职、专业技术6级、正局级以下军官、文职干部连续军龄在8-9周年的,发给3个月的本人原工资;9周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个月的本人原工资,但最高不得超过16个月的本人原工资。
3、连续军龄不满8年的干部和执行地方工资标准的干部,转业时只发给安家补助费,不发给生活补助费。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退伍后回地方报到的流程如下:
1、先到民政部门报到,退役士兵实行先报到落户,后进行安置的办法;
2、档案移交和办理落户手续。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3、办理预备役登记。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4、党、团组织关系的转移。党、团组织关系由落户地乡(镇)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5、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现行政策规定,士兵退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军队财务部门根据退役安置去向和服役期间月缴费工资,一次性计算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和军人职业年金补助,补助资金通过银行汇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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