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行文关系
行文关系,是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组织关系和业务关系在公文运行中的反映,也可以说是收发文机关之间的公文往来关系。
一、行文关系

行文单位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决定着行文关系,行文关系是行文时发文与收文单位之间关系的反映,主要有四种形式:
(一)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也是一种隶属关系,不过它是指同一系统中的具有直接垂直关系的上下级机关、部门、单位之间存在的隶属关系,如国务院与国务院各部委、县政府与乡镇政府。
(二)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不论级别大小都在同一系统内,既包括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上下级关系),又包括领导与间接被领导的关系。这里主要强调后一种关系。如某乡镇政府可以说是隶属于国务院或所在省政府,而与非所在地的省政府就不是隶属关系。
(三)平级关系
平级关系,是指同一组织系统内级别相当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如省委所属各部委与省人民政府所属各厅局之间的关系。
(四)非隶属关系
非隶属关系,是指非同一组织系统内的机关、部门、单位之间的关系,如,此省政府与彼省政府、某省党委与某县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行文方向
行文方向是行文关系的反映,是指公文运转与传送的方向。一般分为上行、下行和平行三种。
上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上级机关运行。如某一机关要向其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和报告工作,就必须使用上行的行文方向,运用请示和报告文种。
下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下级机关运行。如某一机关要实现对其下级机关的领导和监督职权,就必须使用下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命令(令)、批示、决定等文种。
平行,是指公文向其制发机关的同级或不相隶属的机关运行。这类机关之间为了协商工作或进行合作,其发文就必须使用平行的行文方向,运用函,或通知、议案等文种。
还有一类公文,其运转与传送既可上行,又可下行,还可平行,如意见、会议纪要等文种,这种行文方向可称为“通行”或“泛行”。
三、行文方式
行文方式,是指行文的方法和形式。根据行文方向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把行文方式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越级行文、直达行文、直接行文、单独行文、联合行文。
(一)根据行文方向分
1.逐级行文
逐级行文是上行文和下行文的基本的、常用的行文方式。
2.多级行文
多级行文,是公文制发机关向其直接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并与此同时将此一公文呈报更高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上级机关,或者向其直接下级机关下发公文并与此同时将此一公文发给更低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下级机关。
3.越级行文
越级行文,是公文制发机关超越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向更高的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上级机关报送公文,或者绕过自己的直接下级机关,向更低的一级或几级的非直接下级机关下发公文。
4.直达行文
直达行文,是指上级机关在必要时,将文件直接发至基层组织或直接传达给人民群众。
5.直接行文
直接行文,是指公文制发机关向同一组织系统内与其级别相当的或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指导与被指导关系的机关、单位行文。
(二)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分
1.单独行文
所谓单独行文,是指公文的制发机关只有一个,公文的具体内容,只是一个机关的独立意思表示。
2.联合行文
所谓联合行文,是指公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制发,公文的具体内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共同意思表示。
公文行文规则
ddd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ddd二、按隶属关系行文
ddd三、按职权范围行文
ddd四、联合行文的机关应是同级机关
ddd五、党政分开行文
ddd六、“请示”的相关规定
ddd七、主送与抄送的规定
(一)公文写作的要求
基本要求: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二)行文规则
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相互行文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三)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根据1993年11月21日由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我国将现行行政公文分为如下12类13种,并对每一类每一种公文的具体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都作了具体的规定。
命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规发布重要行政法规和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应的决定等。
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大活动或事项作出安排。
指示 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公告和通告 向国内外宣告法定事项或其他重要事项用“公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则用“通告”。
通知 适用于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情况。
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函 适用于互不隶属的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传达会议情况和会议精神。
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在公务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公文具有法规和准绳的作用。有的公文本身就属于法规文件,有的公文则是法规的具体化。它们对所涉及的对象都具有强制的约束力和规范作用,是个人和单位行动的准绳。
第二,公文具有领导和指导的作用。通过互行公文,上级机关可传达领导意图,下级机关则可遵照执行、贯彻领导意图。
第三,公文具有教育和宣传的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可通过公文进行自上而下的宣传,以达到教育、启示、动员、释疑解惑、说明的作用。
第四,公文具有联系和知照的作用。通过互行公文,各级行政机关可互相交流、沟通信息、了解情况、掌握实情,从而提高办事效率和领导水平。
第五,公文具有依据和证明的作用。公文是发文单位开展公务活动的记载,也是收文单位联系、开展工作的书面凭据,起着公认的“立此存照”的作用。
正是因为公文在国家行政工作中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使得遵行公文礼仪成为基层公务员的一项基本职责。
公文礼仪,即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和办理公文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惯例。我国公文礼仪的基础,即国务院办公厅重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本节将从公文的撰制、公文的行文、公文的办理这三个方面对公文礼仪进行具体阐述。
一、公文的撰制
公文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喉舌,也是联系政府与群众和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纽带。因此基层公务员撰制公文时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任何疏漏都有可能耽误公务的执行。
(一)内容要求
任何类型的公文,不论其发文机关和发文目的是什么,都应当在内容上遵循如下两条基本指导原则。
1.严守法规。公文的观点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如果发现公文所需贯彻的领导意图与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应及时向领导提出,并予以纠正。如果要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则应加以具体说明,切勿使之前后矛盾。
2.真实准确。公文所反映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不仅基本的事实材料要真实,而且具体的细节、背景、数据也要准确无误。这就要求基层公务员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要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更不可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格式要求
公文是一种规范性极强的应用文体,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公文时务必要遵守具体的格式要求。
1.选择恰当文种。国务院规定的12类13种公文形式,每一种都有近似但却有所区别的格式要求。因此,选择恰当文种是遵守公文格式的基础。
正如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章表》中所说:“章以谢恩,奏以按劾,表以陈情,议以执异”。各种公文体现的是不同的发文机关权限范围和行文机关之间的不同关系,反映了不同的发文目的。因此基层公务员在撰制公文时务必要根据本机关的职权地位和发文目的选择恰当文种,采取相应格式。
2.遵守具体格式。公文讲究格式,是公文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公文合法性的保障。概括地说,公文格式可分为文头、正文、文尾和标记这四部分内容。
其一,文头。文头包括文件名称与发文字号。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两字组成,如“中共中央文件”。文件名称往往用套红大字印刷,被称为“红头文件”。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号、文件顺序号三者组成。若是几个机关联合发文,一般只注明主发机关的发文字号。年号应由“〔〕”括注,而不能使用“()”。
其二,正文。正文包括以下七部分内容。
一是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部分组成,应简要准确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体现发文主旨。例如“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向济南交警支队学习活动的决定”。如果公文版头已注有发文机关,或已在文尾注明了发文机关,公文标题即可省略发文机关;如果难以用少量文字概括所发公文的内容,或公文内容较为简单,可省略发文事由。公文标题除法规、规章名称需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而以空格代之;标题字数太多,分行书写时,注意不得将固定词语拆开分写。
二是主送机关。即负责受理或答复该公文的机关。上行文只有一个主送机关,即文件责任的直接承担者;下行文可有多个主送机关,书写于左首顶格处,按级别高低顺序排列。
三是正文。是公文的主体,表述公文具体内容的部分,写在主送机关名称之后。
四是附件。即附属于正文的材料,用于对公文的补充或参考。附件名称要在正文之后注明,附件本身既可单独成件,也可与文件主体装订一起投送。
五是发文机关。即公文的法定作者名称,应采用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写于正文或附件名称之后一定距离的右下方。如需以机关***名义行文,则应在***姓名前冠以职务。联合行文时,应将主发机关排列在前。
六是发文日期。用以表明公文的生效时间,写于发文机关下方,使用年月日全称。
七是印章。即发文机关对公文的效力负责的凭证,盖于发文机关名称和发文日期的字面上。
其三,文尾。文尾包括如下三个部分。
一是主题词。用以标示公文的核心内容,便于公文的计算机检索与管理。主题词不同于公文标题,其确定应从公文内容范畴、主题内容、特征和文种这四个方面入手,而不能简单地从公文标题中提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于1994年4月修订出版的《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和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于1998年8月修订发布的《公文主题词表》是目前标引主题词的重要依据。主题词一般不超过七个,每个主题词之间要空一格,写于发文日期之后,用黑体字印刷。
二是抄送抄报机关。即除主送机关外还应了解公文内容的有关机关。上行文为抄报,平行文或下行文为抄送。
三是制发机构和制发时间。即公文的印制单位和时间,书写于同一行。单位居左,顶格;时间居右,顶格。
其四,标记。标记包括四个部分的内容。
一是秘密等级。按公文的机密性质,公文可分为内部文件、公开文件和保密文件三类,其中保密文件又可分为秘密文件、机密文件和绝密文件三等。秘密等级标在左上角,以醒目的黑体字印刷。
二是紧急程度。公文有紧急公文和非紧急公文两类,紧急公文又可分为急公文和特急公文两等。紧急程度应以黑体字标在密级上方。
三是阅读范围。即以工作需要和保密范围为依据所确定的公文的行文范围和阅读对象,写于发文日期之后,主题词之前。
四是印刷份数。指该公文的实际印制数量,用括号标注在文件左下方。
另外,公文纸一般采用16开型(260mm×185mm)于公文左侧装订。按惯例,开头应为35mm,地脚应为25mm,订口应为22mm,翻口应为25mm,版心内正文应有25行20列。特殊公文,如“布告”、“通告”等用纸大小可视实际需求而定。公文书写应自上而下、自左至右(见例一)
例一 格式规范的公文样式
(三)语言要求
公文的语言虽然只是一个形式的问题,但却能影响公文的内容,对公文整体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哪怕是一个小小的文字或标点错误,都有可能影响对公文的理解和执行。因此基层公务员务必要注意公文撰制过程中的语言问题。一般而言,要做到准确、朴实、简明。
1.准确。公文的语言要求准确,是指公文的用字用词要恰当,语句段落要通顺,数字标点要规范。例如,根据新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公文中的数字写法就应当严格遵守我国1987年2月1日颁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要求。只有准确用语,才能如实反映客观事物,如实传达发文意图,使公文得以更好地理解和执行。
2.朴实。公文具有政治性和严肃性的特点,因此公文的语言应当力求质朴无华,少用描写和抒情的手法。要直话直说,不可拐弯抹角或以含蓄的笔法委婉地表达意思。
3.简要。公文语言的简要,是快速高效地传递信息的需要。冗长的公文不仅会让人望而生厌,而且不利于主旨的突出和重点的把握。简明扼要是公文写作的一项基本要求。要使公文语言简要,就须开门见山,尽快道出主题,紧扣主题,摒弃套话,并学会熟练使用一套常用的事务性词汇,简要对事物进行表达。
二、公文的行文
行文即公文的运转,行文关系则是指公文运转过程中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关系,也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
(一)行文分类
按照公文在各级机关之间的运行方向,可将行文分为三类: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相应地,行文关系也可分为上行文关系、平行文关系和下行文关系三种。
1.上行文。上行文即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呈递的公文,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三种。由于下级机关要对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因此逐级行文最为普遍。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采用多级行文和越级行文的方式。上行文包括报告、请示和议案三种公文类型。
2.平行文。平行文即互相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或不属同一系统的机关部门之间的行文。平行文多采用公函文件。
3.下行文。下行文即上级机关对所属下级机关制发的文件,一般可分为逐级行文、多级行文、直到基层行文这三种。下行文的文种较多,有命令、决定、指示、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批复、会议记要等9种。
(二)行文规则
各级机关之间互相行文时,务必要遵守如下一些规则。
1.行文机关应明确发文权限,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发公文。对超出自己权限的待处理事项,应行文商请职权部门发文或双方联名行文,不可越俎代庖。越权而行之公文没有任何权威和约束力。
2.下级机关应向自己的直接上级机关负责,不可随意越级向上行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则应抄报所越机关。上级机关如有必要越级向下行文时,亦应同时抄送受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3.受双重领导的机关上报公文,应根据内容写明主报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报机关答复请示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时,应同时抄送另一上级机关。
4.贯彻党政分开原则,实行党政分别行文。凡属政府的工作,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的工作,则应以党委名义行文。
5.若待办事项涉及多个机关的职权范围,或多个机关遇有相同问题需请示和报告时,各机关可联合行文。联合行文的各方应是同一级别。各部门若对某一问题未形成一致意见,均不得擅自向下行文。
6.经批准在报刊上发表的行政公文,应被视为正式公文而依照执行。如不另外行文,发文机关应在报刊上发表该文时加以注明。
7.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发文的数量、投送范围。尽量减少行文的中间环节,不重复行文。
三、公文的办理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公文办理一般包括登记、分办、批办、承办、催办、拟稿、审核、签发、缮印、用印、传递、归档、销毁等程序。”一般而言,公文办理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在收到公文后对它进行的办复。
(一)基本要求
基层公务员办理公文务必须遵循准确、及时、安全三项基本要求。
1.准确。所谓办理公文要准确,是指办理公文的每个环节都要井然有序,办理公文的顺序要合理,衔接要紧凑,办理的形式和方法要力求规范、标准。
2.及时。为提高办事效率,基层公务员办理公文时务必要及时,要避免因公文误期而影响工作。一是要强化时间观念。公文能办就办,说办就办,养成限定时间内办好公文的良好习惯,不可拖拖拉拉、办办停停。对于紧急公文,更须及时处理。二是要缩短运转周期。公务人员要尽量缩短公文的传递、留办时间,促进公文高效运转,避免在公文传递过程中浪费不必要的时间。三是要简化办文程序。要尽量减少公文办理所需的手续和环节,防止因环节复杂、程序繁多而导致的效率低下。
3.安全。基层公务员在办理公文时要恪尽职守,确保经办公文的安全。这里的安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要确保公文物质上的安全,防止公文受损或遗失。这就要求不可乱堆、乱放、乱叠公文,以免受到过多的磨损;要做到防潮防火防蛀,延长公文“寿命”。二是指要确保公文政治上的安全,严守国家机密。要积极做好保密工作,开展保密教育,做到有备无患,防止国家利益受损。
为了确保公文的安全,各级领导务必要端正态度,充分认识公文安全的重要性;要经常性开展公务员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
(二)收文程序
收到公文后,基层公务员一定要按程序对其进行处理。
1.登记。各级行政机关在收到公文后,务必要对所收公文进行登记。各种公文一般可按“上级文件”、“下级文件”、“需承办文件”、“一般性文件”4个类型分类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收文序号、收文日期、来文单位、来文标题、密级、领导批示与承办情况、归卷号及备注等。收文登记时字迹要清晰工整,平件、密件要明确区分,急缓程度要严格分清。登记的基本要求是准确、详实。
2.拟办、批办。拟办即基层公务员在收到来文后提出初步的办理方案或建议,供领导参考。拟办意见应简明扼要,并可随同附上与来文有关的材料,交领导参看。
批办即机关领导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批示,提出执行、办理的原则与方法,并签署姓名与日期。批办要及时、迅速,批示的意见要明确、具体。
3.承办。承办即基层公务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对公文的具体执行办理。承办时应当统筹规划、妥善安排。要分清来文的主次缓急,有步骤有计划地办理,优先办理重要的公文。一般而言,特急件应随收随办,当时或当天办结;急件也应随收随办;限时处理的公文当以规定时间为限,不得拖延;其他一般公文也应尽快办理。
4.催办。催办即对公文办理的督促与检查,主要是指在收到公文后,对本机关各承办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机关公文催办系统和催办的登记、分层逐级汇报制度,以落实催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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