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可能,但要根据单位性质和机会。
:首先要弄明白是否行政单位,比如乡政府的事业编制提拔副科后直接转为行政编制。但是如果单位性质依然是事业编制。你可能原本就不存在行政编制。
行政编制,是政府机关的正式人员。国家权力机构、国家司法机关、党派组织、人民政治机构的人员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一般不要求实行公务员管理,但也有个别事业单位参照实行公务员管理。

事业编制是辅助编制,事业编制按照财政来源又可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筹自支事业编制三种。全额编制即全额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不允许也不能自主创收,完全靠财政拨款的单位,如学校、防疫站、海事局、公办干休所、交通局下属交通稽查队、卫生局下属防疫站等等。
参加各级副科岗位选拔,根据工作需要,有些单位会公开选拔副科级领导岗位或副科工作岗位要求条件很严格,一旦选拔成功就可以解决行政编制,进入公务员管理队伍。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积极准备参加公务员的考试,这是唯一用实力证明的机会。
首先,对于参公单位来说,其本身是属于事业机关,只是因为职责的原因,其内部人员才开始了参公管理。一般来说,目前的参公机构大多数都是因为政府职能不断加强,而产生的具有执法性质的事业机构,但是,在这种事业单位当中,并不是所有的人员都是参公编制,其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仍然是属于公益一类事业人员,而真正的参公管理人员,除了领导之外,并没有多少人,因此,在改革中对于参公单位当中事业编制人员的处理就是一个棘手问题。事实上,单位参公的时候,原有的人员即使从事业编制转为参公编制,这个中间也有个过程,而且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只有你经过参公登记之后,身份才会从事业编制转为参公编制,因此,在参公事业单位当中,存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人员,算是比较常见的现象。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当中,参公人员的编制管理一般都是按照当下政策执行的。一般来说,改革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加方便管理,确认职责,因此,对于参公单位事业编制来说,已经进行参公等级的人员,一般会维持现状不改变,及按照改革之前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甚至如果当地行政编制空缺较大的话,还可以直接改为行政编制,而对于在改革的时候,仍然是全额拨款的事业人员来说,只能按照全额事业单位人员来进行分流安置,而且在改革之后,肯定是不允许再出现机关事业编这种说法的,毕竟行政机关内部是没有事业编制这一说的。而且,在改革的时候,已经停止对参公人员的审核登记,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参公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事业单位,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为其与行政机关和一般事业单位的区别和联系。对于参公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来说,二者编制管理不同,但是实行相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即公务员制度。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编制仍然在事业编制序列,然而却按照公务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百零六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编制限额、职数或者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晋升的;
(二)不按照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和办理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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