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口区与南京市雨花台区、江宁区隔江相望,北部、西部分别与安徽省来安县、滁州市、全椒县、和县毗邻;界于东经118°21’─118°46’,北纬30°51’─32°15’。
浦口区是长三角地区向内陆腹地辐射的西桥头堡,也是南京跨江联动发展的江西北新市区和滁州东向发展、南京都市圈合作的前沿阵地。 浦口区境内集低山、丘陵、平原、岗地、大江、大河为一体;区域属宁、镇、扬丘陵山地西北边缘地带,地势中部高,南北低。老山山脉由东向西横亘中部,制高点大刺山海拔442.1米,平原标高7─5米,山地两侧为岗,临江、沿滁为低平的沙洲、河谷平原。
浦口前临长江,后有滁河,老山山脉横亘中部,西部丘陵起伏。江河沿岸均有冲积洲地,按地形差异和地貌特点,自然形成沿江圩区、沿滁圩区、山地和近山丘陵、远山丘陵四大片,其中丘陵山区面积632.7平方公里,圩区总面积269.3平方公里。 浦口区境内分属长江与滁河2条水系,以老山山脉自然分隔,以南为长江水系,以北为滁河水系。

长江在浦口区境内河道长约49公里,区内注入长江的小流域河流有驷马山河、周营河、石碛河、高旺河、城南河、七里河、朱家山河、石头河、马汊河等。
滁河在浦口区境内河道长42.8公里,滁河的主要支流清流河在浦口区境内河道长9公里,其它注入滁河的小流域支流有万寿河、陈桥河、永宁河。
驷马山河、朱家山河、马汊河为滁河的3条通江分洪道。 浦口区境水资源较丰富,主要来自地表水、地下水和过境水。浦口区水域面积2.1万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23.33%,其中长江、滁河水面占5.3%,内河、塘、库等水面占18.03%;境内长江段总长54公里,面宽水深,万吨巨轮常年通航,是一座天然良港,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年平均降水量1102.2毫米,地表径流量约24.62亿立方米。过境水量相当充沛,其中长江大通以上集水面积达170万平方公里,多年平均过水量稳定在9100亿立方米。境内地下水资源分浅水层和深水层,水文地质分长江漫滩区、滁河漫滩区、老山岩溶水分布区和丘岗区。
根据原江浦县水利农机局20世纪90年代提供的资料,平水年地下水资源评价量达9.01亿立方米;深层地下热水资源水量丰富,水质较好,为开发利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其中汤泉街道出露温泉群9处,泉水总流量达9600立方米/日,最高温度达52℃;泰山、顶山一带“甘泉遍布”,仅定山山麓就有珍珠泉、卓锡泉、虎跑泉、琥珀泉等,珍珠泉长年流量0.2立方米/秒,恒温22℃。 浦口区内植物起源古老,种类颇多,可分180科800多种,其中木本植物37科330种,银杏、杜仲、广玉兰、喜树等珍稀品种均有分布,惠济寺3株千年古银杏树,所结无芯白果,食之甘美,称国内一绝,星甸千亩杜仲林,成为国内杜仲培植基地,药用、树脂、树胶、纤维、淀粉、油脂及保健饮料等植物资源具有广阔的开发前景;有苏中中药库之称的老山地区,有野生药材97科307种,其中165种为国内重点药材,沙参、丹参、明党参和柴胡等被医界视为上品,多为外商指名求购。
野生动物270多种,其中香獐、穿山甲、中华虎凤蝶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长江浦口段为四大家鱼鱼苗天然捕捞场,年捕量1亿尾左右,西江口的刀鱼、银鱼等水鲜产品均享有盛誉。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驷马山引江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区管委会)为灌区管理机构。灌区管委会由省农经委、水利厅,受益地区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地、市水利局及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督促水费收交,审查水费开支情况;
三、研究、处理灌区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灌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灌区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直管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合理控制水位和负责用水调度,保证灌区灌溉用水,确保汛期度汛安全;
(四)收取并管理水费。第四条 灌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乌江、襄河口闸枢纽,引江水道切岭段和滁河一、二、三级站由管理处负责管理。汊河集闸由滁县地区管理,滁河的河道、堤防、沿河闸站及灌区,由工程所在县(市)管理。第五条 灌区内各县(市)应明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用水管理、防汛和所管范围内的河道、堤防、闸站、渠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堤防渠道的绿化。第六条 工程维修和养护费用实行分级负担。受益县(市)专管机构管理的工程,维修用工按受益田亩分摊,劳力从当地水利劳动积累工中安排,工程附属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开支。集体管理的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处直管工程,维修费用在水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省水利经费中适当补助。第七条 保护水利工程的护堤(渠)地、周边地及附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引江水道和滁河输水干渠的护堤(渠)地,切岭段以堆土区为界,填土段以取土塘范围为界,无取土塘的比照堤身高度划界。第八条 不准在渠堤、护堤地上垦种、取土、铲草皮、放牧、葬坟、建窑、盖房和滥伐林木,不准在渠(河)道内设置障碍和在行洪滩地堆放砂石、柴草等阻水物,不准向渠(河)道内排放污染水源的有毒废液和倾倒垃圾。第九条 灌区的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确需在规划外增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要办理报批手续。在引江水道、滁河汊河集至一级站段及一、二、三级站出水渠上修建工程的,须经省水利厅批准;在其他渠道上修建工程的,报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在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控制在8~9米,汊河集闸上水位控制在6.3~7.0米,滁河一级站上水位控制在14.5~16.0米。非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一般不超过8米,汊河集闸上水位,由滁县行署决定。
滁河一级站以下灌区的灌溉水位,由管理处按照规定控制调度。滁河一级站以上灌区供水由用水市、县申请,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管理处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灌区和河道防汛由所在地、市、县防汛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滁河上的节制闸,汛期一律敞开泄洪。
蓄洪区未达到蓄洪水位和未接到上级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提前蓄洪。第十二条 灌溉放水前,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设施完整和设备完好。灌灌用水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违章用水,不得无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如发生用水纠纷,由各级水利部门调解处理。第十三条 凡使用驷马山引江工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驷马山引江灌区水费收取办法(暂行)》的规定交纳水费。
管理处水费收入用于人员工资、能源开支、工程维修养护、科学研究等,严禁挪作他用。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渠堤、护提地上进行垦种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可处以罚款;造成渠堤损坏的,负责修复。在河道、行洪滩地上设置障碍、堆放阻水物的,除责令排除障碍外,可视情处以罚款。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章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交清水费。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对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条 为了管好、用好驷马山引江工程,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农业增产,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安徽省驷马山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灌区管委会)为灌区管理机构。灌区管委会由省农经委、水利厅,受益地区市、县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水利局及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的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检查、督促水费收交,审查水费开支情况;
(三)研究、处理灌区的重大事项。第三条 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灌区管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执行灌区管委会的决议;
(二)负责直管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
(三)合理控制水位和负责用水调度,保证灌区灌溉用水,确保汛期渡汛安全;
(四)收取并管理水费。第四条 灌区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乌江、襄河口闸枢纽,引江水道切岭段和滁河一、二、三级站由管理处负责管理。汊河集闸由滁县地区管理,滁河的河道、堤防、沿河闸站及灌区,由工程所在县(市)管理。第五条 灌区内各县(市)应明确工程管理单位,负责用水管理、防汛和所管范围内的河道、堤防、闸站、渠道等工程的维修养护,以及堤防渠道的绿化。第六条 工程维修和养护费用实行分级负担。受益县(市)专管机构管理的工程,维修用工按受益田亩分摊,劳力从当地水利劳动积累工中安排,工程附属建筑物的维修费用从水费等收入中开支。集体管理的工程,由受益单位负责维修。管理处直管工程,维修费用在水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省水利经费中适当补助。第七条 保护水利工程的护堤(渠)地、周边地及附属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已被占用的要限期退还。引江水道和滁河输水干渠的护堤(渠)地,切岭段以堆土区为界,填土段以取土塘范围为界,无取土塘的比照堤身高度划界。第八条 不准在渠堤、护堤地上垦种、取土、铲草皮、放牧、葬坟、建窑、盖房和滥伐林木,不准在渠(河)道内设置障碍和在行洪滩地堆放砂石、柴草等阻水物,不准向渠(河)道内排放污染水源的有毒废液和倾倒垃圾。第九条 灌区的工程建设应按规划进行。确需在规划外增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要办理报批手续。在引江水道、滁河汊河集至一级站段及一、二、三级站出水渠上修建工程的,须经省水利厅批准;在其他渠道上修建工程的,报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批准。第十条 在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控制在8~9米,汊河集闸上水位控制在6.3~7.0米,滁河一级站上水位控制在14.5~16.0米。非灌溉期,襄河口闸上水位一般不超过8米,滁河一级站以下灌区的灌溉水位,由管理处按照规定控制调度。滁河一级站以上灌区供水由用水市、县申请,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批准后,由管理处负责实施。第十一条 灌区和河道防汛由所在市、县(区)防汛指挥部门统一指挥。滁河上的节制闸,汛期一律敞开泄洪。
蓄洪区未达到蓄洪水位和未接到上级防汛指挥部命令,不得提前蓄洪。第十二条 灌溉放水前,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检查维修,保持设施完整和设备完好。灌溉用水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挖引水口门违章用水,不得无理干预或阻挠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如发生用水纠纷,由各级水利部门调解处理。第十三条 凡使用驷马山引江工程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驷马山引江灌区水费收取办法(暂行)》的规定交纳水费。
管理处水费收入用于人员工资、能源开支、工程维修养护、科学研究等,严禁挪作它用。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渠堤、护堤地上进行垦种等活动,不听劝阻的,或者在河道、行洪滩地设置障碍、堆放阻水物的,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向河道内排放污染物造成污染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前款规定的罚款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章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暂停供水,直至交清水费。第十六条 各级管理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规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定期进行考核。对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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