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在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参加就业见习。按每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用人单位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时长3-12个月。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

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提交材料:
1.符合条件人员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以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身份享受时提供);
2.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见习协议书;
4.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5.见习单位发放补贴明细账(单);
6.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可不提供);
7.见习单位在银行开设的金融账户复印件。
(上述基本身份类证明、毕业证书原件经当场核对后退回。)
申请程序:
备齐资料→到所在镇街(园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现场提交资料→工作人员受理资料→部门审核→拨到补助对象的银行基本账户。
其他事项: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企事业单位要是合法成立的,需要有证照,还有就是要有能够接收见习大学生的岗位,最后,要有软硬件,如指导老师、设施设备,管理制度等,每个地方的要求都不一样,其中以武汉市为例:
第七条 申请市级就业见习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并具有一定发展潜力,且在我市依法成立(注册),具有一定规模、有较高管理水平、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每年能够持续接收50人以上毕业生见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遵守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各项规定,有规范的见习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措施。
扩展资料:
《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通过就业见习提升就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是指组织北京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入经认定的见习基地,享受政府补贴,在具体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的全日制就业培训,积累工作经验,促进就业的制度。
见习期间,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与进入见习基地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条 成立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百度百科-北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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