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户籍的是什么部门
1、办理户籍的是当地派出所。办理流程如下:
(1)到迁入地派出所开具准迁证;

(2)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3)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制作,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户口是住户和人口的总称,计家为户,计人为口;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二、新生儿户籍怎么办理
依据新生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的原则,可以随父也可以随母落户。所需材料:结婚证、新生儿父母的书面申请、新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其父或其母的户口簿,向户籍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办理方式:
1、首先要凭出生证到所在居委会开具“新生儿入户通知单”;
2、其次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3、最后去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
4、根据法律规定: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身份证业务属于户政业务,由公安系统负责,如果是本地户口,在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即可办理。
1办理条件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由本人持户口本及原始身份证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由监护人持户口本代领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领取,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2所需材料
户口簿
彩色正面免冠照片2张(按身份证照片标准)
备注:可在身份证办理所在地进行人像采集。
办理补领
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是指身份证丢失,需补领的情况。凡补领的,需到公安机关申报丢失声明,按申领程序办理,重新填写《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签字。
户口地址
规范居民常住户口地址是适应新版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新版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具有门楼牌查询功能,通过门楼牌可以查询居住在该地址的常住人口信息。
照时要求
拍摄前,应洗清脸上的汗水和油污,油性皮肤应在脸上擦拭少许粉;将头发整理好,长发者应露出两耳,发髻不得盘在头顶;戴眼镜拍照镜片不能反光,如有反光应换戴拍摄点提供的无镜片眼镜框。拍摄时,要求穿深色有领衣服,穿浅色系列服装者应穿上摄影点提供的服装摄影;头和脸不得歪斜和侧转;面部肤色较黑的,应稍往前坐;不应佩带各种首饰和化浓妆。
港澳台同胞、华侨以及加入或者恢复中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方式答: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申请领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公安机关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所需时间按照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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