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一、四个直辖市
1、北京(京)2、天津(津) 3、上海(沪)4、重庆(渝)

二、五个自治区
1、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2、维吾尔自治区(新)3、西藏自治区(藏)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
三、两个特别行政区
1、香港特别行政区(港)2、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四、23个省
1、黑龙江省(黑)2、吉林省(吉)3、辽宁省(辽)4、河北省(冀)5、山西省(晋)6、青海省(青)7、山东省(鲁)8、河南省(豫)古称 9、江苏省(苏) 10、安徽省(皖) 11、浙江省(浙) 12、福建省(闽) 13、江西省(赣) 14、湖南省(湘) 15、湖北省(鄂) 16、广东省(粤) 17、台湾省(台) 18、海南省(琼) 19、甘肃省(甘或陇) 20、陕西省(陕或秦) 21、四川省(川或蜀) 22、贵州省(贵或黔) 23、云南省(云或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并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1、997年7月1日,中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目前中国有34个省级行政区,即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全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共有: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2个特别行政区;
5、0个地区(州、盟);
6、61个市,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3个;县级市374个;1636个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和林区);
8、52个市辖区。总计:省级34个,地级333个,县级286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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