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局,简称“档案局”,是我国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工作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制订全省、市、县档案事业发展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监督、指导全省、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和各级档案的工作。
4、提出鉴定档案原则和标准、研究、审查有关档案的保管价值、保管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监督档案文件的销毁。
5、负责接收、征集并保管所属范围内的各门类档案及有关资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6、组织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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