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电话:0794-3318102。
可以拨打12315投诉,同时也可以向教育局投诉。但是各地区的投诉电话不同,例如北京市教育局投诉电话是:010-66074689;武汉市教育局投诉电话是:白天(8:30—17:30)65608550;夜晚(17:30—8:30)65608407。广州市纪检监察统一举报电话:020-1238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将围绕“六严禁”对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整治:
严禁聘用无资质的教师从事教学培训活动;严禁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员。严禁选用、试用未经备案的教材教辅或境外教材教辅;严禁开展“幼小衔接”、“小升初”、"初升高”或“非零起点”培训;严禁学科类培训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行为;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专项整治期间,市、县两级教育主管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的举报投诉。市教育局将举报线索按照属地原则,分派至相关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举报线索,及时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处置。
法律分析:不能。因为教育局不是执法机构更没有查封店面的权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私自开办培训班的会由教育行政部门予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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