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局。敖汉旗水库灌区管护中心为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隶属敖汉旗水利局。为改善修复乌兰勿苏水库地区水生态环境,敖汉旗水库灌区管护中心实施跨流域"南水北调",从山湾子水库调水200万立方米对乌兰勿苏水库进行生态补水。敖汉旗水库灌区管护中心管辖着山湾子水库、青山水库、乌兰勿苏水库、小山灌区。两级库长为做好所管辖水库库区水资源保护、污染源防治、防汛抗旱等工作。 严格按照河湖库长制工作要求,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开展好日常巡库、水面漂浮物清理、水库水质监测等工作,加大库区周边植被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强化信息互通,水库日常巡查和管理,确保水库山清水秀、岸绿景美。
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主管全处农田灌溉、水利工程运行、电力生产安全生产工作。

2.建立完善与本行业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3.组织贯彻、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组织完成上级部门部署的安全生产任务,及时研究、部署并参加本处安全生产重大活动。
4.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5.组织和领导本处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落实经费和人员,及时整改;
6.本处内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后,要尽快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抢救和事故调查工作,组织落实事故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二、分管水利工程管理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贯彻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防汛责任制,负责落实防汛值班,安排编制防汛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指导全处的防汛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本处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水利工程发生重要险情和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和指导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三、分管灌溉管理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水利设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灌区的实际和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主持制定和完善灌溉管理办法,指导灌区用水管理办法的实施;
4.主持、研究的解决灌区用水中突出的问题,对水事纠纷和水事事件进行及时的处理;
5 做好全处各站的灌溉管理,指导制定灌溉用水计划,从管理上确保灌区安全用水。
6.在灌溉管理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四、分管电力生产工作的副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指导全处电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结合全处电站的管理现状,研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指导全处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4.主持研究解决电力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对事故隐患采取有效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5.电力生产工作中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五、 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协助处领导统筹协调全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2.协助处领导认真落实本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分解落实及分析完成情况;
3.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会议,针对本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并负责会议记录;
4.协助处领导确立和修订本处安全生产制度及规定;
5.协助处领导制定和完善处对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6.拟写安全生产综合性简报、情况汇报、工作总结等材料,收集安全生产月报表,并对上级部门按时报送有关报表及资料。
六、工程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组织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
2.负责指导、监督全处水利设施安全生产及管理工作,及时查处事故隐患;
3.编制全处水利工程除险加固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4.组织全处水利工程防汛、度汛工作;
5.制定水利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七、扩建办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和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全处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全处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宣传检查工作;
3.在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协助业主负责监督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4.参与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5.制定水利水电工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水利水电建设工地发生险情事故时,组织有关部门抢险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八、灌溉管理科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灌区用水管理办法;
2.根据水情、雨情及气象预报编制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蓄水方案,指导灌区用水工作;
3.合理对百丈水库和主干渠水量进行调度,在保证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千方百计保证灌区的灌溉用水;
4.及时深入灌区进行用水调查研究,处理用水纠纷,营造团结和谐灌区。
九、防汛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和法律法规;
2.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处防汛工作,对重要水利工程及防汛地段实施防洪调试;
3.编制防汛预案,合理安排防汛值班,保证汛情传递畅通,落实防汛物资、交通工具,切实准备好防汛抢险的各项工作;
4.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抢险,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控制险情。
十、综合经营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电力法》,对全处电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检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负责对全处电力生产单位的电力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对在安全检查中查出的事故隐患督促电站生产单位进行整改,落实安全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4.检查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落实;
5.发生电力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查明事故原因,与有关单位一起追究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十一、处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负责全处交通、档案、保密等项工作的安全管理。
2.建立本处车辆、档案、保密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3.负责对本处驾驶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驾驶员参加培训学习考核年审。
4.对车辆进行严格管理,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严禁驾驶员违章行驶。要确保安全生产用车。对违章行驶造成损失的驾驶员进行处罚和教育。
5.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定期维护和日常维护工作,按时为车辆投保。
6、负责单位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安全及全处各类挡案的安全管理,确保文件保密安全。
十二、保卫科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负责全处的治安、消防、保卫等工作的管理。
2.对全处生产场所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3.对全处的员工进行消防知识的培训;
4.对各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协助辖区公安部门搞好内部保卫工作。
5.对全处的水利工程设施的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十三、工会的安全职责:
1、督促并协助行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令。
2、对职工进行遵守劳动保护法令、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3、组织并协助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劳动竞赛活动。
4、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措施的认真执行。
5、工会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6、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要求纠正。
7、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当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8、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应当向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9、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的生命权、健康权、休息权和女工受到保护的权利。
十四、各干渠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以及水利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站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工程、车辆、消防、用水管理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定期对大坝、渡槽的位移观测,制定所辖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所辖工程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五、各电站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贯彻执行《电力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并对职工进行教育和培训;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地电行业安全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水工建筑、车辆、消防、机电设备及电力输电线路和安全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
6.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计划、情况汇报和报表。
十六、水库管理站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管理条例》及《防洪法》;
2.严格履行《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相关内容,制定站三级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网络,责任落实到人;
3.制定和完善机电设备的操作规程,完善机电设备安全技术措施,杜绝人为的事故发生;
4.加强大坝的观测,制定大坝防汛预案;
5.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站内的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6.站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对闸门、车辆、消防等项工作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隐患及时整改,制定措施防护林区火灾;
7.发生险情事故时,应视险情程度根据管理权限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并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8.出现安全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及时向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报送有关安全生产总结和报表。 [转自:四川省玉溪河灌区管理局 http://www.yuxihe.com]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弋江灌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水资源,发挥水利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青弋江灌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弋江灌区内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保护、供水用水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青弋江灌区(以下简称灌区)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自青弋江溪口枢纽至北分干渠范围内水利工程所涉及的受益区域。第三条 灌区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与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灌区水利工程应当明确运行维护主体,推行管养分离,降低运行成本,提高工程管护专业化水平。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下设的宣城市青弋江灌区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管理处)承担灌区总干渠、东干渠、北分干渠及渠系建筑物,溪口枢纽、黄村泄洪闸、关庙水库等控制性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管理、保护以及工程供水计划编制、供水和配水调度等工作。
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灌区的其他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组织、指导群众性的用水管理工作。第五条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河长制,落实属地责任,保护水资源和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促进灌区生态文明建设。第六条 灌区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抢险、抗旱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灌区内防汛、抢险、抗旱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第七条 灌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八条 市管理处应当做好渠系绿化,发挥水利工程功能和效益,保障工农业生产、城乡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用水。第二章 工程建设和管理第九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
编制城镇、乡村等规划时,涉及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市管理处的意见;涉及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的,应当征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镇、乡村建设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和运行。第十条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
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方案由市管理处制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灌区内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岁修,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条所称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渠道、堤防、构筑物进行清淤、清障和除险加固,对灌区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和养护等工作。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涉及地方政府资金配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足额配套到位。第十二条 灌区水利工程的用地范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用地的不动产登记,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的,由市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涉及宣州区行政区域外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第十三条 禁止在灌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渠道内设置排污口。
在灌区的其他渠道新建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批。第十四条 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不得影响防洪、供水及水利工程安全。
在灌区市管理处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应当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灌区县(区)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接受市管理处或者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第十五条 灌区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区土地、灌溉水源、水利工程设施的保护。
因建设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第十六条 灌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灌区水质的保护,合理设置水质、水量监测站点,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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