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单位政审公务员考试政审后,多数单位一般政审后二十天之内进行公示有可能会有些延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一般没有特殊情况不会差太多。
一。录用考核的特点:
录用考核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各用人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依靠组织和群众,对被考核人员的素质、主要经历和过去一段较长时间的行为表现进行考察和评价。它与其他考核比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公务员政审考核:
1、录用考核的间接性
从被考核者看,他们绝大多数不是本单位的人员,因而他们的现实表现不能直接观察到,只能间接地考察了解。另外各用人部门提出的录用与否的意见,以及主管部门是否批准或备案的意见,也只能间接地依据考核工作人员对被考核对象情况的汇报和有关的材料。
2、录用考核的时限性
录用考核不同于年度考核的时限性要求,也不同于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称晋升的等级递进性要求,录用考核是一次性完成的时限性要求。从录用考核的时间上看,对拟录用对象的考核,仅仅是在需要补充公务员时,才进行的临时性考核,而不像选拔领导干部,可以对目标有的放矢地考察了解,长期培养。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的限制,考核工作时间不允许拖得过长,要在投入人力、精力较少,尽可能节约时间的情况下,迅速形成结论。
3、录用考核的社会性
从考核的范围来看,录用考核不同于科技人员职称晋升考核。科技人员职称晋升考核范围一般只局限于本人的专著论文和业务同行,而录用考核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是一项社会性较强的工作,不仅仅表现在考核录用工作本身受到社会的关注,而且各用人单位与考生所在单位大多没有隶属关系,对考核对象的调查,需要依靠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群众与组织的配合,调查范围可能涉及各类组织以及有关团体或群众,因此,录用考核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4、录用考核的困难性
录用考核的时限性、间接性和社会性的要求,增加了考核的难度。一方面考核结果有赖于考核工作人员的主观经验,与其他考核相比较,主观随意性和客观真实性的矛盾更为突出。另一方面录用考核的社会性要求,又形成了特殊的组织对组织、组织对团体或是组织对个人的调查的关系,因而,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的配合极为重要。但是,在考核过程中,由于利益机制的制约,被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对考核一般不抱积极态度,甚至拒绝提供任何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
第二十八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
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不同单位的公务员政审时间长短不一样,招录人数少就很快,人多的就慢一点,也会根据报考生的家庭背景直系亲属关系的复杂程度等,不过整体应该在一两周之内结束。
公务员政审流程
通常由用人单位人事部门的官员,亲自到考生原所在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进行考察或直接调阅档案,一般来说,公务员招考的政审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和方法:
一、考生填写《考生情况登记表》
确定自己进入了考察,考生要向招考单位提交网上下载的《考生情况登记表》,表格中,需要如实填写本人思想政治、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内容,便于政审人员考察了解。
二、考察小组对考生进行组织考察
招考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地方有关政府的人事、组织部门,派两人以上的一个考察小组,到考生所在单位(学校),召集同事(同学),领导(老师)等有关人员,以及考生本人,进行座谈或个别面谈的方式。通过与人交谈,来了解考生各方面的现实情况,并听取大家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对应届毕业生的考察,要听取所在院校班系、毕业分配办公室等意见,查看学生档案,还会到考生家庭主要成员的单位或街道,了解他们的现实表现及历史情况,通过查档,了解社会关系是否清楚。
对社会其他人员的考察,要向考生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派出所、居(村)委会等了解情况,查阅考生档案,并由其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个人表现的证明材料;到派出所了解考生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无违法犯罪情况,了解清楚有无海外关系,由派出所出具证明意见。
三、审核考察结果和写出考察报告
考察结束后,考核小组会根据考察情况,按照考核标准进行测评,并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考察结果意见。最后由考核工作班子审核,再集体研究后确定考核结果,并由用人单位负责通知被考核者本人,决定是否录用。公务员招考的考察和政审期一般为60天,自公布考察和政审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三条 录用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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