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50号)和国土资源部“三定方案”,国务院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授权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监督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国家土地总督察对国务院负责。
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正局级),其主要职责是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承担责令限期整改的具体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等。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代表国家土地总督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落实情况;监督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执法情况,核查土地利用和管理中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监督检查土地管理审批事项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履行情况;监督检查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央关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要求情况;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承办国土资源部及国家土地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可以适时向其督察范围内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派出国家土地督察专员和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与督察
(一) 研究拟订国家土地督察工作的工作规则、工作制度、具体办法和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组织开展完善国家土地督察体制、制度的研究,拟订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三) 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家土地督察局的工作,督促国家土地督察局全面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促进监督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四) 负责对国家土地督察局上报的省级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 负责土地违法违规责令限期整改的相关具体工作;
(六) 负责土地督察工作重要信息的收集、整理、交流、上报等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土地督察局的日常联系、情况沟通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七) 组织各国家土地督察局开展土地管理的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土地管理的政策建议,促进调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
(八) 协调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的派驻工作,负责国家土地督察局及其工作人员派驻的协调、联络和服务等具体管理工作;
(九) 开展国家土地督察队伍建设工作,协助部人事部门考核和管理国家土地督察局工作人员;
(十) 承办国家土地总督察、副总督察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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