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长春市办理“婚育情况证明”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可选)(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完整。)
2.一般情况需提供:夫妻双方户口簿(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3.一般情况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结婚证(可选)(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真实有效。)
5.一般情况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可选)(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6.一般情况需提供:丧偶的出具死亡证明(可选)(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法律分析:生育证明在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服务站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生育登记证明办理需要视情况而定:
1、生育证明一般在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具;
2、如果是外迁户人员的,则在拟入户口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办理生育证明;
3、如果属流动人口的,则在其现居住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办理。由于国家政策放宽,育龄妇女第一胎,基本不用到当地计生部门开具计生证明。
生育证明需要什么材料
生育证明需要以下材料:
1、结婚证、户口簿以及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一张;
2、村民或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4、已生育子女的,应当提交由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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