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兵体检一般是2到3天可以得知结果,但是每一个人的情况不同。
如果是第1次体检,那么等待的时间并不是很长,可是如果在检查的过程中有一些疑问需要复检,这就会延长时间,可能需要继续增加2到3天左右,所以时间上也并非完全固定。
应征的青年可以直接登录平台去查询,目前入伍体检的结果,基本都是在网络上查询,然后整个过程都会保持公开的状态,体检的结果主要分成三种,一种是合格,一种是准备复检,另外一种是不合格,如果是不合格也会简单的说明为何不合格,主要是哪些原因引起。

当兵注意事项
1.要去当兵的时候,需要注意报名时间。
2.需要在饮食上注意,报名成功没过多久就需要体检。
3.需要开始养成早睡早起的良好习惯,最好六点多起床。
4.养成早上锻炼和傍晚锻炼的习惯,最好以长跑为主,或者打球锻炼身体也可以。 当兵期间,新兵连需要注意的问题。
5.新兵连期间最好是按照新兵班长的要求来,分配的任务该马上干就马上干,不要拖拖拉拉,动作要麻利。
征兵体检完成后的3天内会出结果,应征青年的体检结果会录入网上平台,体检结果分为“合格”、“待复检”、“不合格”三种情况,不合格的会注明简要原因。征兵是指按照兵役法的规定,征集应征公民到军队服现役。根据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感部队需要进行征兵,体检是征兵工作的重要内容,体检完成后的3天内会出结果。
体检前要有充足的睡眠。睡眠不足,加上过度疲劳和紧张,会导致免疫力下降,很容易患上感冒,会引起鼻炎、转氨酶升高,从而影响体检结果。所以这一段日子要合理利用时间,保证充足的睡眠,以旺盛的精力参加体检。
体检前尽量不服药物。某些药物如止痛药、一些抗生素等,会引起转氨酶升高,转氨酶不正常为不合格。近期内服了什么药物,体检时应向医生说明。
原有重要病史者,如结核病、慢性肾炎、哮喘、癫痫、精神病史等,一定要如实填写。要与体检医生认真配合,如实回答医生提出的问题,不得弄虚作假。近期内有痔、狐等手术病史的,在体检时要把出院证明或病历带来,以减少以后补送的麻烦。如隐瞒重大病史,到部队复查也要作退兵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二十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二十二条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招录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二十四条 应征公民因涉嫌犯罪正在被依法监察调查、侦查、起诉、审判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在新兵启运前的一个月左右。比如新兵在9月10日开始启运到部队,那么体检时间就会在8月上旬到中旬左右。征兵的流程为:
1.到全国征兵网进行注册,完成兵役登记和网上报名,等待初检初审。对于通过初检初审人员,征兵办会通知参加正式的体检和政审。
2.待体检政审结果公布后,开始按征兵任务进行定兵,发放入伍通知书。
3.到新兵启运日开始,出发到军营。
体检要注意什么:
1、体检前三天注意饮食。不要饮酒、不吃高蛋白的食物,饮食要清淡。
2、衣服穿宽松一些。体检抽血需要把衣袖卷起来,紧身的衣袖不好卷。
3、携带一瓶矿泉水。千万别小看一瓶矿泉水,到关键时候作用挺大的。体检尿液的时候用。
4、抽血和做腹部b超之前不能进食。抽血之前是不能喝水也不能吃东西,喝水进食会影响化验结果,做腹部b超也是不能涨尿和进食的,需要空腹检查。
5、体检前一天22点前休息,禁食(包括水)。避免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保证充足睡眠,以免影响体检结果。
6、心电图检查前应安静休息5分钟左右,不能在跑步、饱餐、冷饮或吸烟后进行检查,这些因素都可以导致心电图异常,从而影响对疾病的判断。
7、做x线检查时,宜穿棉布内衣,勿穿带有金属钮扣的衣服、文胸;请摘去项链、手机、钢笔、钥匙等金属物品。
法律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
第十五条:征兵开始时,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根据征兵任务,有计划地安排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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