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四条 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范围包括:
(一)责任区工作;
(二)户籍室工作;

(三)值班、备勤;
(四)案(事)件处理;
(五)巡逻;
(六)治安检查;
(七)特定勤务。
2、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和投案自首等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拒绝、推诿,并分别情况处理:
(一)对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处理;
(二)对不属于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或者管辖范围不明的,应当先行受理,然后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属于管辖范围的事项,但情况紧急的,应当依法采取紧急措施后,再进行移交并记录在案;
(四)跨辖区执行任务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请求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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