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职人员不是现役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
文职人员与文职干部最大的区分就在于文职人员没有军籍,而文职干部拥有正式军籍。除此之外,在日常工作管理与生活权益中,文职人员和文职干部享有同等待遇。
1、文职人员没有军籍,不属于现役军人;文职干部有军籍,属于现役军人。

2、文职人员没有干部身份,属于社会流动人才;文职干部属于国家干部身份。
3、文职人员相比文职干部来讲,工资、福利待遇要略微逊色一些。说白了,文职人员就是部队的雇工。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四条文职人员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两种类别。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者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和专业技能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专业技能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文职人员是按照规定的编制聘用到军队工作,履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同类岗位相应职责的非现役人员。其基本含义包括:
一是文职人员没有军籍,是军队使用的社会人才;二是实行聘用制管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约束相互之间的行为;三是在全军统一编制的岗位工作,是军队力量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四是岗位职责与军队同类岗位现役干部基本相同,履行相应的服务保障职能。军队文职有编制。是聘用制。在军队文职制度里,聘用制适用于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面向社会招考的文职人员聘用前要经过全军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部队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文职人员聘用合同文本式样,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制定,并根据需要适时作出修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职人员合同期满本人自愿续聘,符合聘用条件,且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或者有一次为基本称职其余均为称职以上并有一次以上为优秀的,可以续聘。文职人员续聘,应当由本人于合同期满六十日前向聘用单位提出书面续聘申请,聘用单位提出续聘意见,按照文职人员聘用审批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通过审批的,聘用单位应当于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与文职人员续订聘用合同。续聘的文职人员合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且有一次以上为优秀,或者属于两次以上续聘,本人要求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续订本级岗位最长合同期限的聘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 第十一条 文职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政治荣誉、表彰、奖励;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
(三)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
(四)参加培训;
(五)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低岗位等级、辞退、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等;
(六)申请辞职或者解除聘用合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分析: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是军队干部退役安置的一种新方式,是军队文职人员的新来源。现役干部转改文职人员后,为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转改文职人员对象,主要是现岗位改编为文职人员岗位的现役干部和拟作退役安排的其他现役干部不含复原、退休干部 。
法律依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接收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对担任师、团级职务的,采取考核选调等办法安置;对担任营级以下职务的,采取考试考核和双向选择等办法安置。对有的岗位,也可以在军队转业干部中采取竞争上岗的办法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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