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
(二) 核动力厂以外的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
(三) 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及后处理设施;

(四) 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
(五) 其他需要严格监督管理的核设施。
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起草、制定有关核设施安全的规章和审查有关核安全的技术标准;
(二) 组织审查、评定核设施的安全性能及核设施营运单位保障安全的能力,负责颁发或者吊销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
(三) 负责实施核安全监督;
(四) 负责核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 协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核设施应急计划的制订和实施;
(六) 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核设施的安全与管理的科学研究、 宣传教育及国际业务联系;
(七) 会同有关部门调解和载决核安全的纠纷。
第五条 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
国家核安全局可以组织核安全专家委员会。该委员会协助制订核安全法规和核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参与核安全的审评、监督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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