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查阅、复制仲裁案卷,用人单位无法查询劳动者的仲裁记录。
法律分析
首先,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但是劳动仲裁裁决书在网上无法查询,仲裁判决书按规定都是要送达当事双方的。

其次,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查阅、复印劳动仲裁案件裁决书。
再次,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复印。第二十四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综上,除非员工在入职时主动交代自己有过仲裁的经历,否则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外的用人单位是无法查阅或者复制仲裁记录。
个人建议
可以让劳动者在入职简历里面填写是否有过劳动仲裁的经历,如果有请具体描述一下具体的案情,看看是否满足录用的条件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一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案卷正卷材料,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四条 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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