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工勤编制不是正式编制,工勤编制是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正式编制是已经纳入了该单位的人事编制,相当于正式员工。公安局是公安机关的组织形式,是主管公安工作的政府下设职能部门。在公安机关从事辅助性的服务或后勤工作的人员统称为工勤人员,工勤人员一般都实行合同管理。同时,编制机关在编制行政机关、政法机关、参公管理机关、事务单位编制时都会配置相应的工勤编制,在编工勤人员即属于工勤编制。工勤编制是指为工勤人员所设置的编制。工勤编制不同于行政编制(包括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前者主要是为后者提供后勤保障,包括交通服务(司机)、餐饮服务(食堂工作人员)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或者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对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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