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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品中正制,又称九品官人法,是魏晋南北朝时期重要的选官制度,是魏文帝曹丕采纳吏部尚书陈群的意见,于黄初元年(220年)命其制定的制度。此制至西晋渐趋完备,南北朝时又有所变化。从曹魏始至隋唐科举的确立,这期间约存在了四百年之久九品中正制上承两汉察举制,下启隋唐之科举,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乃中国封建社会三大选官制度之一,实际是两汉察举制度的一种延续和发展,或者说是察举制的另一种表现形式九品中正制大体是指由各州郡分别推选大中正一人,所推举大中正必为在中央任职官员且德名俱高者。大中正再产生小中正。中正就是品评人才的官职名称。大、小中正产生后,由中央分发一种人才调查表,在该表中将人才分为九等,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此表由各地大小中正以自己所知将各地流亡人士无论是否出仕皆登记其上,表内详记年藉各项,分别品第,并加评语。小中正襄助大中正审核后将表呈交吏部,吏部依此进行官吏的升迁与罢黜。此项制度使得当时的官吏选拔有了一客观标准,此标准其实依然是采取地方群众舆论和公共意见,保留了汉代乡举里选的遗意。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一方面解决了选拔官吏无标准的问题,使当时一时间吏治澄清。另一方面缓解了中央政府与世家大族的紧张关系,促成魏晋实现全国的统一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汉书》基本上按时间先后为序,对纪、表、志、传做了改造补充:“纪”共12篇,是从汉高祖至汉平帝的编年大事记;“表”共8篇,多依《史记》旧表,而新增汉武帝以后的沿革;“志”共分10篇,是专记典章制度的兴废沿革;“列传”共70篇,仍依《史记》之法,以公卿将相为列传,同时以时代顺序为主,先专传,次类传,再次为边疆各族传和外国传,最后是《王莽传》居末,体统分明。
《汉书》以“十志”为主干,展开多种专史的撰述,为古代学术开辟了新领域。《汉书》新创立的4种志,是对于西汉的政治经济制度和社会文化的记载。
《汉书》采用了大量的诏令、奏议、诗赋,还有类似起居注的《汉著记》、天文历法书,以及班氏父子的“耳闻”等。不少原始史料,班固都是全文录入书中。
《汉书》合并了《史记》中有关南越、东越、朝鲜、西南夷的史料等。这些古老记载,均是后来研究亚洲有关各国历史的珍贵资料。
《汉书》还增补了《史记》对于国内外各民族史的资料,特别是汉武帝以后的史实,比较完整地记述了从远古到西汉末年匈奴民族的历史,比《史记》更加完备,从而提高了《汉书》的价值。
《汉书》开创了我国断代史的叙史方法,体例为后世所沿袭,是研究西汉历史最可靠的第一手材料。
《汉书》在我国文学史上的地位也很突出。它写社会各阶层人物都以“实录”为精神,平实中见生动,堪称后世传记文学的典范。在史书记述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方面,《汉书》为后世树立了榜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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