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调动原单位不放人怎么办

 2024-12-22 03:12:01  阅读 310  评论 0

摘要:法律分析:如果你说的是高中或者初中,只要有教育局承认的学籍,完全可以转学;教育局不同意,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

法律分析:如果你说的是高中或者初中,只要有教育局承认的学籍,完全可以转学;教育局不同意,你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教师调动原单位不放人怎么办

(二)对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教师服务期已满,通过考调考到其他地方学校,教育局不放人违法吗

只要符合条件,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拒绝当事人选调,如果县城不放可以找政府主管领导解决。

公开选调,就是公开的选拨调用公职人员。为满足工作需要,每年中共各省委组织部、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会组织公务员录用联合招考工作。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录用公务员。

扩展资料

根据《公务员法》

第二章调任资格条件

第六条调任人选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勤奋敬业、实绩突出。

(二)具有与拟调任职位要求相当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三)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拟任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四)调入中央机关、省级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调入市(地)级以下机关任职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调任厅局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调任县(市)领导班子成员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调任其他处级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调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六)符合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项需适当调整的,市(地)级以下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省级以上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调任: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调任程序

第九条调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调任职位及调任条件;

(二)提出调任人选;

(三)征求调出单位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调任公示;

(七)报批或者备案;

(八)办理调动、任职和公务员登记手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公开选调

教师工作满5年方可申请调动指在5年内不得申请调动到其他单位,但公开遴选除外,因此可以参加公务员考试。州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重申稳定乡镇干部队伍落实乡镇工作人员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组发_2016_3号)规定:“新录(聘)的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乡镇最低服务年限为5年(含试用期)。在最低服务年限内,县(市)级以上单位不得调动(公开遴选除外),县(市)之间也不得调动”。

服务期满后可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审批表》,经调出单位、调出单位主管部门、调出地编制部门、调出地组织人事部门和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主管部门、调入地编制部门、调入地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审批后,方可按程序申请办理跨地州调动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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