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不同,工资不同。
教师工资制度是中国实施的关于教职工工资的规定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50—70年代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1985年开始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结构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和奖励工资四部分组成。
中小学、幼儿教师同时实行教龄津贴。高等学校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分列;实验人员按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分列;科研人员及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职务名称系列分列。中小学教学人员职务名称按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分列。

高等和中初等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也有相应的职务名称。职务工资以职务确定。工资的前三部分按国家统一标准规定,奖励工资以个人劳绩而定。工龄和教龄工资标准统一,数量因工龄和教龄长短而异。
1993年10月后实行职务等级工资制,与国家机关职务级别工资制脱钩,以体现教育事业单位特点。教学人员工资由职务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相对固定的部分,占工资的70%,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适当体现年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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