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录用手续如下:
用人部门根据拟录用职位的要求,综合评定报考者的考试与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人员名单,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根据用人部门报来的拟录取人员名单,办理录用手续:

(1)政府人事部门在录取人员名单上填写人事部门意见。
(2)向用人部门发出录用通知书。
(3)用人部门在接到录用通知后,向被录取者的所在单位和被录取者发出通知,由所在单位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被录用者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部门报到。报到限期一个月,逾期者取消录用资格。
国家公务员的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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