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机关。根据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各类案件,解决民事纠纷、行政争议,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各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审判案件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实行合议制、回避制、两审终审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律公开审判,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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