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员的任职资格如下:
根据《仲裁法》第十三条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扩展资料:
1、笔者建议修改《仲裁法》关于仲裁员任职资格的要求,降低仲裁员任职门槛。借鉴大多数国家的立法经验,只需规定仲裁员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避免那些水平极底的人进入仲裁机构,影响仲裁的质量,在仲裁机构聘任仲裁员之前,可对其进行职业资格考试。
2、在考试中必须严格考核仲裁员的专业素质,不应该拘泥于候选人获得的专业职称,还要考虑其真正的实践经验和知识素养。
3、建立有效的仲裁员除名机制,在仲裁员任期内,要通过审查他们的裁决书质量和开庭表现,从专业和职业两方面对其进行考察,如果发现有滥用仲裁权的,枉法裁决或其他的不法行为的就应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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