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处罚中,有一种特殊的处罚程序可以当场作出,不需要有繁琐的程序。这也是为了方便执法。这就是简易程序了。大家知道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该怎么写吗 今天我就给大家详细介绍下相关问题。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xx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编号:XX
被处罚人卓XX,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XX
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号码:XX
准驾车型:C1E****:xx省xx市XX车辆牌号:闽XXX
车辆类型:小型汽车发证机关:xx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小型汽车闽XX,于2010-12-0120:40:27.0,在xx路电子警察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代码xx)。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四十条、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条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9条第1项。将予以150元罚款,记3分。
持本决定书在15日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简易程序处罚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4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3、把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4、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不得不说现如今的简易程序的处罚还是比较方便的,交警在现场就可以直接作出处罚决定了。希望大家能够遵纪守法哦。
治安处罚由公安机关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三)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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