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教育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宗旨、学校(幼儿园)名称、办学(园)规模、层次、形式、条件、范围、性质、学习期限、招生对象、师资来源、内部管理机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学校场地及地址;
(二)举办者的身份、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园长以及拟聘教师的身份、资格证明;
((五)拟办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和发展规划;
(六)教学用房产权或租赁证明;
(七)经民政部门审核的名称登记材料;
(八)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材料;
拟开办食堂的民办小学、幼儿园,在申请设立时除提交以上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卫生许可证》。
二、民办小学、幼儿园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民办小学、幼儿园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三)民办小学、幼儿园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五)民办小学、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
(六)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汇报;
(七)民办小学、幼儿园自行终止的事由;
(八)章程修改程序。
三、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小学、幼儿园应当向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办学许可证;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章程。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作出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由民政部门依法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举办者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等分别到地方税务、价格、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从办学申请的日期开始,三个月内必须将上述证件全部办齐,否则教育局将收回《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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