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备案制教师是指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教育主管部门统一招录的非事业编制身份的教师。备案制教师的招录、管理和考核都参照事业编制教师进行。备案制教师在职期间,薪资报酬、福利、休假等待遇以及职称评定、岗位聘用、骨干申报、评优评先、培养培训等工作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按规定参加并缴纳企业职工“五险一金”,依据《企业年金办法》缴纳企业年金,缴费基数均参照事业编制教师实施。备案制教师的专业发展、行政晋升、考核要求、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由市教育局及各用人单位统一管理。
法律依据:《苏州高新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备案制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与备案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并参照事业编制教师管理考核相关办法对备案制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备案制教师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需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抄告区人社局。

第七条 备案制教师与同类事业编制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定、评优评先、培训、进修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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