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村卫生所。
东北网3月18日讯 哈尔滨市香坊区幸福镇56岁的杨女士于3月6日8时15分左右来到民主村卫生所打针,没想到一个多小时后,亲属突然接到杨女士死在卫生所的噩耗。更令亲属们诧异的是,该卫生所虽然没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但是香坊区卫生局依然按照正规医疗机构在对其进行管理。
儿媳:早晨一面竟成永别

死者杨女士的儿媳张女士告诉记者:“我婆婆之前有点感冒,3月5日已经在民主村卫生所打过一针了,6日早上我去看她,她还告诉我一会要再去打一针。可是9点多我突然接到电话,说婆婆在卫生所已经不行了。当我9点半左右赶到卫生所时,看到‘120’正在对躺在地上的婆婆进行抢救,当时她脸色苍白,嘴唇发紫。120急救人员告诉我做好心理准备,随后婆婆经抢救无效死亡。10点左右‘110’赶到现场,在进行拍照之后和卫生所负责人关大夫进行了交谈,半小时后民警什么也没说就离开了诊所。没想到早晨一见竟成了和婆婆的永别。”
死者的外甥顾先生称:“我当天10点左右赶到民主村卫生所,看到我姨已经死亡。随后我要求卫生所负责人关大夫出示《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他告诉我所有资质证件都有,但当时没在手里,已经交到了香坊区卫生局医政科。”
“合法”诊所没合法手续
顾先生表示,随后他们多次和民主村卫生所协商要求进行尸检,终于在12日,双方到香坊区卫生局准备签字进行尸检,但最终因为双方发生口角没有签字,事情一直拖了下来。现在民主村卫生所根本不理他们死者家属,而香坊区卫生局除了表示卫生所是合法的之外,就是告诉他们不行只能进行起诉。
顾先生对记者说:“7日开始我不止一次来到香坊区卫生局,要求查看民主村卫生所的《许可证》,但是对方百般推诿,最后告诉我虽然他们没有《许可证》,但因为民主村卫生所不是卫生所,而是卫生室,在香坊区卫生局有备案,所以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可以开展诊疗活动。”
卫生所:我们手续齐全 死亡和打针无关
随后记者来到香坊区幸福镇民主村卫生所,提出想了解一下6日事发的情形以及卫生所是否有《许可证》。负责人关大夫指着大门左上方的《村级门诊统筹定点》的黄铜牌匾和门右侧《2010年香坊区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点》的标识表示:如果没有合法手续怎么可能是定点医疗机构,但是目前手续都在香坊区卫生局。提起6日杨女士的死,关大夫称:“5日杨女士来的时候我就告诉她,她心脏不好,由于她感冒,当时就打了一针。觉得效果不错6日她又来了,我就又给她打了一针,而且打得特别慢,她的死和打针一点关系没有。”当时和死者同处一室的该卫生所赵大夫表示:“老太太之前还和其他患者唠嗑,可打完针后身体突然开始向一侧倾斜,我发现不对马上走过去,这时老太太一下就倒地上了,我立刻开始喊人,对她进行了急救。”
关大夫随后出示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当记者表示想要看一下该卫生所的《许可证》时,他说:“这事正好出在换照(《许可证》)期间,我们在卫生局都有登记备案,什么手续都有,但是对方一直在闹,就咬住我是黑医。有没有手续都是有据可查的,档案都能调出来,我在这个地方都干这么多年了,同时还负责妇幼保健、小孩打防疫针,如果是黑医能让我负责这些吗?”
区卫生局:认定合法标准无法回答
对此,哈尔滨市香坊区卫生局医政科吴科长表示:“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多次将几条解决途径告知死者家属。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没有取得《许可证》不允许从事诊疗活动。民主村卫生所虽然没有《许可证》,但并不能认定其就是非法机构。由于工作管理模式不同,原香坊区村卫生室都没有发照,照只发到卫生所,由于民主村卫生所的前身卫生室就没有《许可证》,鉴于工作的延续性,该卫生所也就一直都是按照合法医疗机构纳入卫生行政部门正规管理的一个村卫生室,是合法的机构。这种情况不等同于没有《许可证》。”而对于合法医疗机构是以香坊区卫生局认定为标准还是以取得《许可证》为标准时,吴科长表示没有办法回答。
关于原香坊区没有取得《许可证》但还在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村卫生室,是否会按照国家规定停止执业,吴科长告诉记者:“现在区卫生局正在研究和商讨这个问题,至于何时能出来结果还不清楚,在取得结果之前,这些没有取得《许可证》的卫生室还会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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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94年9月1日实施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六章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动物卫生监督是指国家动物卫生监督和管理部门,依照法律和法规要求,对动物防疫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的活动。动物卫生监督是一种政府管理的行政行为,目的在于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动物卫生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对动物防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测;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动物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对动物产品实施卫生监督;对动物检疫证章、标识、标志的管理。适用范围为执法标志用于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派出机构的各类办公场所、交通工具、证书、证件、旗帜、执法工具和设备、以及官方网站。 一、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1、一类疫病,是指对人与动物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
2、二类疫病,是指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采取严格控制、扑灭等措施,防止扩散的;
3、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二、动物防疫条件:
1、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3、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5、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
6、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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