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如下: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上述增加的内容是《旧法》中不从规定的,它明确了法院必须依法立案的法定职责。登记立案制度及上级法院直接立案审理制度的确立,是解决立案难问题的重大举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最需要的是可以诉讼政府的文件,就是可以诉讼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文件往往不是分割的,而往往政府文件有可能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不仅仅对当事人,也对其他公众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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