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24-12-23 07:18:01  阅读 129  评论 0

摘要: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各类幼儿园(班)。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其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管理,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内招收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的各类幼儿园(班)。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幼儿园管理条例》及本实施办法;

(二)编制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三)对幼儿园进行业务领导;

(四)培训考核幼儿园有关工作人员;

(五)举办示范性幼儿园;

(六)指导幼儿教育科研工作;

(七)负责幼儿园的其他管理事项。第四条 幼儿园的建设应纳入各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基本建设投资应列入当地投资计划。第五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与当地居民人口相适应。城镇应按居民居住情况合理设置幼儿园;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经济状况较好的,应设置幼儿园(班);农村、牧区可设置学前一年班。第六条 举办幼儿园经费由举办单位和个人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实行财务包干或差额补助,并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保育费和教育费);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集体组织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单位按规定向幼儿家长收取,不足部分由举办单位补贴;个人举办的幼儿园,办园经费由举办者自筹和向幼儿家长收取。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外,还可向社会开放,并按规定收取管理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第七条 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管理费、保育费和教育费的标准,由自治区教育厅会同自治区物价局制定,禁止超标准收费。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幼儿教育补助费。第九条 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立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本实施办法发布以前举办的幼儿园,应按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备案。第十条 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遍话。招收少数民族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语言;蒙语授课的幼儿园应使用蒙古语标准音。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建立保健卫生、安全防护、保教人员交接班制度,防止幼儿患传染病、食物药物中毒、触电、烫伤、冻伤、摔伤和走失等事故发生。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每年应全面检修一次,及时排除险情,确保幼儿安全。第十三条 对积极举办幼儿园和捐资助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旗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实施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族群里鼓励孩子学习蒙语不是抵制双语教育政策

1 蒙古族双语教育现状

双语教学模式。根据自身的语言文字传统,基于当前的双语教学实践,形成的“蒙―汉―外”式的双语教育模式,是我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特殊类型,也是当前内蒙古民族教育的鲜明特色和核心问题之一。蒙古民族历史悠久,在发展的长河中,既酝酿了完备的语言体系,又积淀了相应的文字系统,为蒙古族的双语教育奠定了民族语言基础。而多年来,在双语教育实践过程中,形成了从幼儿园一直到大学极具特色的双语教学体系。因而在选择双语教学模式时,往往以蒙古语授课为主,加授汉语的一类模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外语越来越受到重视,于是内蒙古从20世纪末便开始了“蒙―汉―外”的双语教学实验。在推进这一双语教学模式的过程中,已经取得了喜人的成绩。

双语师资。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在蒙古族中小学阶段培养蒙汉兼通并且懂得一门外语(以英语为主)的三语学生。自治区内的一些高等院校都设有培养蒙古族蒙语教师、英语教师和汉语教师的院系。在校期间,主要是使用蒙古语授课,部分课程用汉语授课。所有的蒙古族学生在就读期间都接受一部分汉语课程和统一的公共外语,目的在于让每个蒙古族学生基本上都可以做到蒙汉兼通并且掌握一门外语。由于学生汉语和英语成绩普遍偏低,双语教师会定期在民族院校等地进行在职培训。在多年的双语教育实践中,内蒙古自治区也已经探索出双语师资培训的一些途径,比如英语教师与双语教师相结合的培训、在岗与脱产相结合的培训等等。

双语教材。自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以来的几十年中,蒙古语的教材已经形成了八大系列完备的教材体系。从1998年秋季开始,蒙译统编英语教材已开始供学生使用。新课标的教材目前也形成了跨省区教材、地方教材、校本教材、幼儿教材四大板块。并且于2005年,成立了内蒙古蒙汉文教材研究会。自治区还鼓励和提倡区内高等院校的教师自编教材或联合兄弟院校的相关专业教师共同编写教材。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草案)》规定:自治区制定少数民族文字教材和教学课件开发建设的中长期规划,重视并支持少数民族文字各类教材和教辅资料的编译出版、教学课件及音像资料的开发建设工作。在各项政策的支持下,已经基本上做到教辅教材同步配套。

2 存在的问题 教育经费不足。我国的少数民族多处于偏远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方经济对教育的投入本来就不充足。而民族双语教学所需要的资源更多,所以财政投入往往不能满足双语教学的要求。在现代教学中,图书资料、音响设备等教学媒介越来越重要,在蒙古族双语教学中,所需的软硬件设备不能相应配套,于是就出现了双语教育“耗时长,见效慢”的问题。

部分人担忧加强双语教育会损失母语教育和学科教育。有少部分的民族教育工作者对民族语言感情强烈,担心民族语言受到汉语或其他语言的冲击,所以对开设汉语和外语教学非常排斥。另外,在三语课程和其他课程的关系上,有人认为双语教学的实施损伤了学科教学,因为在强化汉语教学和外语教学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其他相关课程的教学质量。

关于开设“蒙―汉―外”双语教学起始年级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学校学生开始学习汉语和外语从小学开始还是初中开始一直是很多教育工作者争论的焦点。有人认为开设过晚,学生语言学习的负担太重,而开设过早,又会对母语学习造成冲击。还有人认为汉语课程和英语课程的开设顺序也存在问题。此外,在英语课程是用汉语授课还是蒙古语授课的问题上也存在分歧。

双语师资队伍发展的均衡程度有待加强。虽然从相关部门的统计数据来看,内蒙古自治区的专任教师整体合格率和学历都在上升,不过在小学和高中阶段,蒙语授课的专任教师学历的合格率仍然低于整体水平。所以,加强小学和高中阶段双语教师队伍建设,加强职业高中非蒙语授课师资队伍建设成为一个新的问题。

高质量的双语教育配套资源有待丰富。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蒙古族中学所使用的生物、历史等汉语教材几乎都是由汉语翻译成蒙语,专业名词很多,表达不够准确,学生理解起来非常困难。小学和初中的教材内容重复率高,这些不符合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

3 对策与建议

完善双语教育立法,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发展少数民族教育,立法必须先行。虽然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和国家的多项决定中均对民族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都提出了具体要求,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关于民族教育的法律体系尚未成型。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民族教育想有突破性的发展很有难度。只有相关双语教育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才能使得我国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工作尽早的有法可依,飞速发展。近年来,党和国家对民族教育给予了大力的支持,教育经费也不断增加。但是仍然有很多偏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学校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象:教学设备落后,教辅资料匮乏,贫困学生较多,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严重问题。建议党和政府部门继续加大双语教育经费投入力度,解决双语教育在发展中面临的资金困难。

重视双语教师培训,培养蒙汉兼通的双语师资。汉语文师资力量是蒙汉双语教育的中坚力量,壮大这一师资队伍是蒙汉双语教育乃至整个民族教育发展的重中之重。作为一名汉语文教师,汉语普通话水平是否达标,蒙古语是否流利,学科知识背景是否扎实等等对教学质量的提高都至关重要。多年来,民族学校已经为国家培养了大批蒙汉兼通的人才,但是在师资队伍中具备这种实力的教师为数不多。而且很多教师对科研和教学所持态度不同,一味的埋头于科学研究,或者只是注重教学都是不对的。教学和科研应该是相辅相成的。鉴于这种情况,建议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严格的双语教师的招聘制度,对双语教师的汉语蒙语水平进行测试,也要帮助他们提高业务和科研水平,提升教学质量。

合理安排课程的开设时间,打消母语受冲击的顾虑。目前内蒙古自治区的双语教学开始时间是:学生从小学一年级开始蒙古语学习,一年级至三年级开始汉语文,英语课的开设时间基本上是在小学三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从儿童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在三岁至十二岁引入第二语言和第三语言的学习效果比较好。在三语起始排序上,通常以先学蒙语,再学外语,最后学习汉语比较好。关于学习汉语和外语是否影响学习母语这个问题,其实反对者是不必过于担心的。首先,双语教育是指在学习好本民族语言的基础上再学习其他语言。对于少数民族儿童来说,学习好民族语也有利于其他语言的学习。另外,双语教育的目的并不仅仅是学习两种或三种语言,而是让人们以语言和文字符号系统为载体,学习与人交流,传承民族文化,更好的融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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