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评价(以
下简称“水平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务院关于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的规
定自愿申请进行水平评价。
第三条 水平评价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行
业自律。
第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负责水平评价工作。
第五条 水平评价实行星级评价,分为一星级到五星级,五星
级为最高等级。
第六条 水平评价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建立水平评价信息公开共享平台,
提供信息咨询、技术交流以及宣传推介等服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及材料
第八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水平评
价工作,申请单位应在每年 6 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评价结果于
当年 9 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 具有固定工作场所;
(三) 具有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水土保持专业(或相关专业)的
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 5 年以上从事水土保持工作的经历;
(五)具有水土保持监测相关专业学历、技术职称或从业经
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水土保持专业学历的
不少于 2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2 人,具有中级以
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少于 4 人,参与过水土保持方案
编制、设计、监测、监理、验收评估、规划编制或者科学研究工
作的不少于 3 人。
(六)配备必要的监测仪器、设备。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水平评价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证书);
(三)工作场所证明(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单位章程和管理制度;
(五)申请水平评价诚信承诺书;
(六)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
证(彩色复印件)、毕业证、职称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七)技术人员(含技术负责人)在职证明材料:
1)事业单位。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或有人事管理权的上级
2人事部门提供的人事关系(正式在编)证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的在本单位本地参
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及劳动合同;
2)企业单位。提供社会保险管理单位出具的近期至少 6 个月
的在本单位本地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的清单凭证
及劳动合同。
(八)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第三章 评价标准及程序
第十一条 水平评价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
和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
第十二条 水平评价采用综合指数法确定星级等级。评价标准
见附录。
第十三条 水平评价程序如下:
(一)信息报送。申请单位应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水
平评价管理系统”(www.sbxh.org)填报申请材料,并对填报信息
的真实性负责。
(二)信息公开。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在中
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上公开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技术人员和监
测仪器设备配备、单位业绩、从业时间、信用度等相关信息(法
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评审。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咨询与评价工作委员会组织
3专家依据申报信息,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水平
评价标准”进行评审。
(四)公示。评审结果在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满
前,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异议,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
(五)公告。经公示并复核后的评审结果,由中国水土保持
学会向社会公告。
(六)证书颁发。中国水土保持学会依据公告的评审结果,
向申请单位颁发相应等级的水平评价证书,证书有效期 3 年,包
括 1 正本和 3 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对持证单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
保持监测从业情况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信用管理主要采取随机抽查核实的方式,抽查核实
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填报信息的真实性;
(二) 监测成果质量;
(三) 持证单位的基本条件;
(四) 服务对象的反馈意见;
(五) 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六) 违法违规行为。
4第十六条 随机抽查、社会监督(如公众举报、媒体曝光等)
发现的不良行为,纳入信用管理。依据存在的不良行为的程度和
频次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不良行为主要包括: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
(二)涂改、倒卖、出借水平评价证书;
(三)对服务对象严重失信;
(四)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五)监测成果弄虚作假;
(六)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对存在第十七条第一、二、六款情况之一的单位,
取消其水平评价资格,并在 2 年内不予受理监测单位水平评价申
请,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告;对存在第三、四、五款情况之一
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通过扣减信用度相应分值的方法降级
直至取消水平评价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证书有效期内,证书取得一年以上的持证单位可在
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持证单位可在每年规定的申请时间提出申请参加再评价。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
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提出变更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单位改制或者
5股权变更(包括合并和分立)后需要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的,需重新进行水平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水土保持学会
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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