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大力吸引人才人口若干政策措施:每年组织到国家“双一流”高校进行公开招聘,对应聘来安就业人员,按博士15万元、硕士5万元标准给予综合补助奖励,第一年工作期满发放20%、第二年工作期满发放30%、第三年工作期满发放50%。安康籍“双一流”高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在市域外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年龄在40岁以下、愿意返回安康就业的,经本人申请,可按照“渠道不变、专业对口、职级对等”的原则,调回本市工作。
一、人才落户的条件:
1、取得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

2、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3、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4、留学归国的毕业生;
二、人才落户所需材料:
1、全日制大专及以上的学历证书;
2、在当地就业的劳动合同;
3、三个月的当地社保证明;
4、由当地单位开具的在职证明。
法律依据:《安康市公安局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安康市引进人才户籍迁移落户管理工作,根据《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发〔2015〕13号)和《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关于成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暨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的通知》(安办字〔2015〕85号)文件要求,结合国务院、省政府及省公安厅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市“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引进人才在全市内自由选择落户地。
第三条 引进人才落户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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