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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职责,民政厅设12个内设机构: 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起草民政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民政行政执法工作;承办相关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咨询、民政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全省民政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全优乡镇(街道)评选的表彰工作;组织协调民政理论研究和调研活动。
民间组织管理局(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基金会、省属社会团体、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办法;承办基金会、跨市(地)社团组织、境外非政府组织、省属社会团体和省属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监督管理;承担民间组织的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承担对非法民间组织的执法监察工作。 拟订优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革命烈士审核、报批和褒扬工作;负责退役军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残疾等级审批并承担伤亡抚恤工作;指导烈士纪念建筑物(含苏军)建设及管理工作;承担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安置处。
拟订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的培训和中介工作;指导军供业务和军供站管理工作。
救灾救济处(黑龙江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救灾减灾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组织灾情核查、会商和统一发布;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承担省减灾委员会具体工作。
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牵头指导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承担省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区划地名处。
负责审核和报批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协调处理省、市(地)、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乡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承担地名管理工作;审核跨市(地)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和更名。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管理省本级福利**公益金;指导福利**发行工作;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外资、港、澳、台及省属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负责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指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监督社会福利企业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社会事务处(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处、涉外收养登记管理处)。
负责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和涉外儿童收养工作;负责建立经营性公墓的审批;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的管理;推进婚姻和殡葬习俗改革。
计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计划财务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管理;负责厅机关及财务直属单位的预决算工作、国有资产和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审计工作;指导民政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组织实施民政计划和统计工作。
人事教育处(社会工作处)。
承担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民政系统教育、科技、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全省民政系统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
机关党委。按党章规定设置,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老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为省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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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公务员考试:
省直单位一般是指由省里直接管理,如地税、工商、监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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