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支一扶政策

 2024-12-23 17:48:01  阅读 975  评论 0

摘要:(一)服务期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不低于25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26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2700元/月。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

(一)服务期内工作生活补贴标准为专科生不低于2500元/月、本科生不低于2600元/月、研究生不低于2700元/月。按照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每名新招募且在岗服务满6个月以上的“三支一扶”人员一次性安家费补贴。

(二)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三)“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河南三支一扶政策

(四)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

(五)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六)落实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政策。按规定从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服务年限计算为工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七)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法律依据

《河南省“三支一扶”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服务期内“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享有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补贴,建立工作生活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六条 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自愿留在服务单位的,在单位编制限额内,经各县(市、区)“三支一扶"办申报,同级编制、人社部门审核,在核定的事业单位编制内办理入编及聘用手续,并逐级上报编制、人社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岗位、工资等相关待遇。如服务单位无编制空缺的,在本县(市、区)缺编事业单位范围内聘用。不再约定试用期。

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人员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可根据实际,按规定为“三支一扶"人员办理补充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各地要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交通、住宿和伙食等方面便利,参照本单位工作人员标准给予相应补助。

第十八条 健全“三支一扶"人员考核奖励机制,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可参照当地绩效考核实际,给予考核优秀及合格的一定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谈话提醒。

第十九条 对符合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规定的支医人员,凭服务地医疗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参加考试手续。

第二十条 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参加支医服务的,期满且考核合格后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服务期满1年且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前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期满且考核合格的,两年内在参加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考录(招聘)、自主创业、落户、升学等方面可同等享受应届毕业生相关政策。

第二十三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学校应为其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三支一扶"人员可按规定参加定向招录公务员。

三支一扶是随机分配吗

法律分析:“三支一扶”服务期满后的人员中可以定向考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 第六条 第一款 (一)落实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定向考录(招聘)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61号)和《关于统筹实施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4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从服务期满“三支一扶”人员中定向考录公务员和优先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三支一扶”人员的报名费和体检费。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卫生计生委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有关规定的支医人员,由服务地相应医疗机构出具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帮助办理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有关手续,确保他们能顺利参加考试。

法律分析:目前各地区三支一扶分配方式有所不同,有的地区自己指定报名,有些地区就近原则分配,因此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实施第三轮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的通知》 三、加强人员培养和使用 (一)实施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各地要建立“三支一扶”人员教育培训制度,自2016年起在全国实施“三支一扶”人员能力提升专项培训计划,每年为“三支一扶”人员提供不少于5天的岗前或在岗脱产培训,由省级“三支一扶”办负责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举办“三支一扶”计划示范培训班,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2016年培训5000人,以后年度可根据培训实施情况调整培训人数。具体培训和资金管理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二)实施岗位成长培养计划。各地要指导基层单位加强“三支一扶”人员的培养和使用。要结合岗位制定专门的成长培养计划,明确帮扶导师、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经常开展谈心活动,定期进行工作总结,组织交流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三支一扶”人员作用,促进其在实践中成长成才。要积极创造条件,扶持有相应能力和意愿的“三支一扶”人员在基层创新创业,带动基层群众兴业致富。县级“三支一扶”办要加强沟通协调,推动每个接收“三支一扶”人员的乡镇从“三支一扶”人员中择优选拔1-2人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基层供销社主任助理。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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