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双方可以选择。可以到男方也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计生办进行办理,一般只要求当事人双方任意一方亲自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办事材料:
1、身份证。男女双方身份证原件。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其中一方为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的,提供护照或者港澳回乡证或其他身份证明,一份复印件(A4纸)。
2、结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3、离婚证。原件一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复印双方身份信息页。
4、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按实际份数提供复印件(A4纸)。
5、照片。免冠,1寸,彩色、黑白均可,1张。
6、全家户口本。如父母子女不在同一本,提供父母子女的户口本。提供一份复印件(A4纸),家庭户复印户口本首页,全部户口登记页。集体户口本应提供夫妻及子女户口登记页。
扩展资料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各区、街道行政服务大厅递交纸质材料,行政服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2、受理
(1)受理审核:实施机关自收到申请请求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应当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 受理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结果及原因。
3、审查和确定
自做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审查通过,在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审查人员自本部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公开审批结果。
4、证件制作与送达(3个工作日内办结,不收费)
计划生育服务-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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